价格鉴证师基础理论:如何鉴定鱼塘里鱼的损失价值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9:48:1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我县地处浙江省沿海地区,包括咸淡水在内的各类水产品养殖很多很普遍,如我县是中国青蟹之乡,青蟹养殖量全国第一。我中心在平常工作中会经常碰到养殖塘被投毒、放水、污染以及咸水渗透到淡水塘等等,引起养殖水产品死亡导致损失而要求价格鉴定。对于这些价格鉴定,要明确两点:一是损失确实存在,不鉴定公安、法院就无法处理;一是准确损失价值谁也无法讲清楚,顶多是大概损失多少。如何有理有据又客观、公正、科学地进行价格鉴定,让当事人双方以及司法部门三方都认可,确实是一个技术上的难题,这对我们的鉴定工作提出了更高更严格的要求。
  以下是一个关于养殖淡水鱼被周边咸水养殖塘咸水渗透而导致死亡,打起官司,因无法确定损失价值又委托我们进行价格鉴定。这一案例后被刊登在市中级法院内部刊物上,作为审判疑难案例的经验。
  一、价格鉴定标的
  鱼塘承包人陈志承包了位于县凤凰山农垦场六敖凤凰山白岩港的淡水鱼塘,养殖鲫鱼、鲢鱼、鳙鱼、草鱼、鳊鱼等淡水鱼。白岩港原为溪,现分为三段进行承包,杨志承包中间段,经实地测量面积约为35亩。2006年1月上旬,塘里淡水鱼开始死亡,至1月22日死鱼开始浮上水面,这时塘里的淡水鱼基本上已死完,有陈志拍摄的照片。2006年9月13日,县法院委托我中心对塘里淡水鱼的损失进行价格鉴定。我中心于9月22日、1月27日两次派人到实地进行勘察,并邀请县海洋与渔业局专家一同前往并对塘水盐度进行了技术检测。检测结果显示10月27日该塘水盐度仍然高达14.4‰,足以引起塘里养殖淡水鱼死亡。并断定这是周边咸水塘咸水渗透引起的。
  二、价格鉴定技术思路
  我中心接到委托时,距标的发生时间已有8个月,淡水鱼死亡现场早已不复存在,只能利用现有的资料去鉴定。经过慎重考虑后,我中心决定采用以下两种方法:1、实际养殖法。即根据开庭出示过并得到双方认可的历年鱼苗投放量和捕捞量,得出基准日鱼塘各类淡水鱼的总尾娄,并乘以实际市场平均销售价,计算出标的损失价值。2、正常产值比较法。即根据该鱼塘养殖条件与正常的普通的淡水鱼塘的各种因素进行比较,计算出标的损失价值。最后这两种方法进行分析比较,来确定标的鉴定价格。
  三、价格鉴定过程
  1、实际养殖法计算标的损失价值。根据提供的资料记载,该鱼塘从2001年至2005年的5年时间里,共投放39348尾各类淡水鱼苗,年均鱼苗投放量7870尾。其中投放最多的是鲢鱼苗,共22403尾,占总投放量的56.94%;鲫鱼7180尾,占总投放量的18.25%;草鱼4355尾,占总投放量的11.07%;鳊鱼2320尾,占总投放量的5.9%,鳙鱼3090尾占总投放量的7.85%。除鲫鱼外,其他鱼都容易捕捞,所以2004年以后投放的均是鲢鱼苗,无鲫鱼苗,也就是说塘里鲫鱼是历年没有捕捞完而留下来的,鲢鱼基本上是当期投养的,草鱼、鳊鱼、鳙鱼等基本上很少了。根据2005年2月鲢鱼的总投放量8085尾,考虑鱼苗80%的存活率,并结合该塘历年平均养殖量,综合考虑后确定基准日塘里各类淡水鱼总尾数为7500尾。1月份正值养殖淡水鱼的收获季节,根据市场调查我们知道基准日鲫鱼为5-6元/斤,鲢鱼等其他淡水鱼为3-4元/斤,确定平均销售价格为4元/斤。
  得出:标的损失价值=鱼数量×销售价格=7500×4=30000(元)。
  2、正常产值比较法计算标的损失价值。普通鱼塘正常生产时的平均产值约为2000元/亩(500斤×4元/斤)。分析各种比较因素如下:
  ①非普通鱼塘。标的鱼塘为白岩港改成的鱼塘,非普通鱼塘,确定比较因素值降低10%。
  ②外荡大水面养殖。标的鱼塘比普通鱼塘要大,是外荡大水面养殖,产量比普通鱼塘要低,确定比较因素值为降低20%。
  ③同一鱼塘多块分割。杨志承包的是白岩港中段,其与下段之间用网拦开,平时投放鱼饲料不同于普通鱼塘,确定比较因素值为降低15%。
  ④鱼塘水浅。标的鱼塘水深经测量平均为1.2米左右,普通鱼塘水深为2米左右,确定比较因素值为降低15%。
  得出:标的损失价值=鱼塘面积×普遍鱼塘平均亩产值×各种因素值=35×2000×(1-10%-20%-15%-15%)
  =28000(元)
  3、标的鉴定价格。用以上两种方法计算出来的损失价值相近,决定采用简单算术平均法求得标的鉴定价格为29000(元)。

浙江省三门县价格认证中心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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