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鉴证师基础理论:价格鉴定评估收费管理
来源:优易学  2011-12-29 9:41: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1.价格事务所要严格执行国家的收费管理规定,不得对委托单位重复收费o
  2.在国家没有统一收费标推之前,按照直接办理价格鉴定的价格事务所所在地省级人民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3.联合办理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的,费用由联合办理鉴定的有关单位协商,具体办法由国 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与各地价格事务所商定。
  办法最后还规定:违反本(办法)的价格事务所按照《价格法)的有关规定论处。 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鉴定机构负责解释。
  在具体实施《价格鉴定分级管理实施办法》中,还有一些具体问题需要解决。
  第一,《办法》规定,涉外案件中的物品价格鉴定都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价格签证机构受 理,我国地域辽阔,都由国家一级的机构受理价格鉴定是难以办到的。但由于涉外案件中物品 价格鉴定关系重大,需要采用统一的标推和方法,组织机构的管理也会更加严密,国家采用这 一规定的主要目的是为制定统一的管理办法打下基础。具体工作已经责成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价格签证机构办理。
  第二,《办法》规定,如果没有特殊的情况,不管在价格系统的价格事务所内经过几个环节, 对物品价格鉴定的委托只准收取一次费用。因此,要处理好价格事务所系统内部的费用分配 问题,由价格事务所自身朗原因造成价格鉴定失误而引起的复核裁定费用,应该由造成价格 鉴定失误的价格事务所承担。当然,价格事务所鉴定价格正确,但委托人(或者当事人)仍然有 异议提出复核裁定,上一级价格鉴证机构裁定维持原结论的,应该由委托人承担复核费用。但 具体的费用分配比例还需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责任编辑:刀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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