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机构在鉴证工作过程中,形成的与鉴证业务相关、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记录。包括委托书、价格鉴证结论书(报告)、送达回证、工作底稿等。
2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建立鉴证档案保管制度,以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安排专人负责价格鉴证档案的立卷与保管。
3 鉴证工作结束后,鉴证人员必须把在鉴证工作全过程中形成或取得的一切文件资料,及时向档案保管人员登记移交,不得拒绝归档或据为己有。档案一般应在价格鉴证结论书完成后一个月内归档。
4 归档的各种鉴证材料,应编写档案索引,并按鉴证项目分别立卷归档,按一定顺序编号存放,以便于查阅。
5 档案的保存。刑事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10年;一般案件的物品价格鉴证档案至少保存5年;非涉案价格认证档案至少保存2年;其他材料及未正式出具价格鉴证结论书的档案至少保存一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 档案的查阅。价格鉴证档案是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价格鉴证结论的重要文件,原则上仅供价格鉴证主管机关和复核裁定机构审查、复核裁定价格鉴证结论和检查鉴证工作之用,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或国家其他部门依法履行职责需了解鉴证情况,在办理必要的手续后,可以进行查阅。查阅档案时,涉及有关当事方机密时,查阅人必须承担保密责任。
7 档案的销毁。对于保管期限届满的鉴证档案,价格鉴证机构应编造清册,并由法人代表签字后销毁。
8 价格鉴证机构的鉴证档案管理应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责任编辑:刀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