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分数核查】 考生对本人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对本人试卷卷面各大题已得分数的计算、合计、登录是否有误进行核查。核查结果通知本人后,不进行再次核查。
第三章 考试违规行为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试违纪】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禁止带入考场的物品进入考场的;
(二)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开始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三)考试开始30分钟后仍未按规定如实填写、填涂试卷、答题卡姓名和准考证号的;
(四)考试期间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内吸烟、喧哗或者有其他影响考试秩序行为的;
(六)未在规定座位上答题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答题的;
(八)抄写试题或本人答案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有本条第(一)项情形的,监考人员应当责令考生将有关物品放置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二条【考试作弊】 考生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的;
(二)通过考场内外串通获取或者试图获取试题答案的;
(三)使用电信工具或者具有无线信号接收功能的其他装置,以及具有信息存储、读取功能的电子产品的;
(四)夹带、查看与考试有关资料(准许带入考场的考试工具书除外),或者在考试工具书中书写文字的;
(五)交换试卷、答题卡的;
(六)抄袭他人答案或同意、默许、帮助他人抄袭的;
(七)故意损毁试卷、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卡带出考场的;
(八)在答题卡上填写、填涂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和准考证号,或者做特殊标记的;
(九)在规定的不得离开考场的时限内,未经允许离开考场的;
(十)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按作弊论处的情形】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作弊论处:
(一)以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威胁、侮辱、殴打考试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严重扰乱考场秩序的。
(三)考生答案雷同的。
确认本项规定情形的具体标准,由评卷专家组制定。
第二十四条【违纪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对其提出口头警告并责令改正;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
第二十五条【作弊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取消其本次考试资格,责令离开考场,并由直属海关作出3年内不得报名参加考试的决定,不得报名的期限,自海关作出决定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按作弊论处的行为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所列按作弊论处的行为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处理。
考生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所列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不规范行为处理】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机读答题卡数据与考生实际个人信息或者答题情况不符的,不予调整:
(一)未在规定考场内答题的;
(二)填写、填涂答题卡个人信息有误或者格式不规范的;
(三)填涂答题卡试题答案格式不规范的;
(四)使用读卡器无法识别的笔填涂答题卡的。
第二十八条【违规行为处理原则】 处理考生违规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第二十九条【复核申请】 考生对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申请复核。
第三十条【海关法律责任】 考试工作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资格授予
第三十一条【分数线公布】 海关总署核定并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
第三十二条【地区差别政策】 海关总署可以依据国家政策,在特定地区实行差别合格分数线和报关员资格证书分级管理。
第三十三条【资格申请条件和时限】 考试合格的考生,应当自海关公布考试合格分数线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报名海关申请报关员资格。
第三十四条【资格证书】 报关员资格证书是证书持有人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具有申请报关员执业的资格凭证。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