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关网发布:2009年报关员资格考试重大调整信息
来源:优易学  2009-5-11 12:12:5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报关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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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征求意见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保护考生合法权益,海关总署拟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目前已经完成起草工作。

为了体现海关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社会公众在规章立法过程中的参与程度,现将该规章在海关门户网站刊登,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社会各界就该规章踊跃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对意见予以整理并认真研究,以期进一步提高规章的立法质量,使其能够更加符合实际需要。

感谢您对海关立法工作的支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员资格考试及资格证书管理办法(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依据】 为规范报关员资格考试、报关员资格申请及取得、报关员资格证书管理等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试制度】 报关员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报关人员必须通过报关员资格考试,取得报关员资格。

  第三条【考试原则】 报关员资格考试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海关总署职责】 海关总署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确定考试原则,制定考试大纲、规则,统一命题;指导、监督各地海关具体实施考试,处理考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阅卷,公布考试成绩;管理各海关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事宜。

  第五条【直属海关职责】 直属海关在海关总署指导下具体实施考试;认定、处理考试违规行为;受理、审查报关员资格申请,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

  直属海关可以委托隶属海关受理、审核报关员资格申请,并办理颁发证书等事宜。直属海关应当将受委托的隶属海关和委托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二章 考试实施

  第六条【考试年度】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海关总署可以调整考试安排。

  第七条【考试公告】 海关总署在考试3个月前对外公告考试事宜。

  第八条【考试报名条件】 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

  第九条【港澳台居民报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台湾居民报名参加考试的,比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十条【不得报名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参加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

  (一)未取得报关员资格,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在报关活动中发生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三)向海关工作人员行贿构成犯罪,被海关依法取消报关从业资格的;

  (四)在考试中发生作弊行为,被海关取消考试成绩,或者有其他违规行为,被海关以作弊论处,不满3年的;

  (五)已经取得有效报关员资格的。

  第十一条【报名方式】 考生本人应当在网上预报名后自行打印准考证主证,并在规定期限内到报考点海关进行现场确认。

  第十二条【现场确认提交材料】 考生进行现场确认时,应当如实向海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准考证主证;

  (二)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第十三条【核发准考主证】 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海关予以核发准考证主证。

  第十四条【准考证副证】 考生应当于考试前1个月内自行从网上打印准考证副证。

  第十五条【参加考试证件】 考生凭身份证件和准考证主证、副证参加考试。

  第十六条【考试目的内容】 考试主要测试考生从事报关业务必备的知识和技能。
考试内容包括报关专业知识、报关专业技能、报关相关知识与报关业务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总署规章。

  第十七条【考试命题】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考试的命题范围以海关总署当年制定并公布的《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八条【考试形式】 考试全部采用客观性试题,以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考试阅卷】 考试实行全国统一阅卷、核分。考试成绩由海关总署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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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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