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工作的通知 公消[2009]258号
来源:优易学 2014-1-22 9:34: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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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 近期,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34号),决定从今年起,用三年时间,对全国中小学校舍实施以抗震、防洪、防火、防雷击等为主要内容的安全工程,以提高中小学校舍综合防灾能力。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部署,切实做好全国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和新建、改造校舍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落实责任 实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把学校建成最安全、家长最放心的地方,是党中央、国务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战略部署,是彻底消除校舍各类安全隐患的治本之策。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高度重视这一民生工程,抓住这一难得机遇,彻底消除校舍消防安全隐患;要确定一名分管领导和责任人员具体负责,积极参加当地校舍安全工程组织机构;要加强与教育、发展改革、建设、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按照当地政府统一部署,制定“工程”规划、年度计划和目标,全面参与排查、鉴定、审核、督促检查、验收等各环节工作,并定期向政府报告工作情况;要建立内部信息报告制度和考核奖惩制度,将此项工作纳入对基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范围。 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落实专门人员,对辖区所有中小学校舍(不含在建项目)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部局制定的《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见附件1)进行排查,对排查出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逐校逐栋登记,填写《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见附件2),建立健全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排查工作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消防总队要向部局填报《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见附件3),同时报告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 三、依法督促中小学校整改火灾隐患,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认真履行消防监督职责,对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依照《消防法》责令改正;对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学校自身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要专题报告当地政府和当地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建议列入重点项目优先安排资金予以改造,并与其他安全工程项目同步实施;要加强对迁建和新建校舍工程的消防监管,严格依法进行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确保新建工程不留下“先天性”火灾隐患;要督促学校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以及防火检查、巡查制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格火源、电源管理,尤其是严禁违章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热器具,严防火灾事故发生。 四、深化消防宣传教育,切实提高学生和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素质 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按照《消防法》、《社会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规定》(公安部令第109号)的有关规定,积极协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中小学教学内容和学校管理人员及教师在职培训内容,切实提高教职员工和中小学生的消防安全意识和素质。同时,要协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学校消防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发现和培育典型,总结和推广经验,不断促进中小学消防安全教育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切实提高中小学校自防自救能力。 附件1:《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附件2:《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登记表》 附件3:《中小学校舍消防安全排查统计表》 公安部消防局二○○九年六月八日附件1: 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防技术要求 1.目的和依据 为指导各地实施全国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消除消防安全隐患,依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本技术要求。 2.适用范围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中消防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改和验收。 3.技术要求 3.1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耐火等级 3.1.1 学校不应与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相邻布置,确有困难需要相邻布置时,应布置在易燃易爆生产、储存、装卸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防火间距应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 3.1.2消防车通道、各类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1.3建筑高度24米以上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24米及以下校舍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有困难时,可采用三级,但楼层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校舍建筑材料严禁采用以可燃易燃材料作为保温芯材的金属夹芯复合板材。 3.1.4 食堂操作间、可燃气体液体储存间、锅炉房、配电室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位应与其他部位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小时的防火隔墙进行分隔,开口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小时的防火门窗,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3.2 建筑内部装修和外墙保温材料 3.2.1楼梯间、疏散走道和房间顶棚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A级材料,个别确因使用功能需要的部位,可采用B1级材料。 3.2.2 当建筑采用外墙保温系统时,外墙保温系统应附设在耐火等级和燃烧性能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规定的基层墙体和屋顶上。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宜为A级,不应低于B2级;当采用B2级材料时,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校舍应采取在窗口等开口周围和每层设置防火隔离带等防火构造措施。防火隔离带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宽度不小于300毫米。外墙保温系统的最外保护层应为不燃烧材料。 3.3 安全疏散 3.3.1校舍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相邻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米。 3.3.2 每个防火分区和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数量应依据相关规范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楼层不超过3层,第二至第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时,可设1部楼梯。 3.3.3 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房间面积大于60平方米时,应至少设置2个疏散门。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以及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当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4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宽度应经计算确定,具体计算指标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3.5 校舍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米。紧靠门口内外各1.4米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3.3.6疏散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得在疏散门处安装铁栅栏和卷帘门。 3.3.7疏散走道、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3.3.8疏散用楼梯和疏散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 3.3.9 学生宿舍楼安装门禁系统的楼梯间门和首层外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迅速开启并发出警报的控制装置,且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3.3.10校舍建筑疏散通道不应用墙和铁栅栏将建筑随意分隔。确因管理需要分隔的,其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的数量、宽度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3.3.11 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应改变。 3.4 消防设施 3.4.1校舍建筑的室内、外消防给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3.4.2 超过5层或体积大于10000立方米的校舍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3.4.3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者《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 3.4.4 教学楼、学生宿舍楼的每个楼层,食堂操作间、图书阅览室等应在明显易于取用的地方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3.4.5 学生宿舍楼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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