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联方披露
1 .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 1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母公司和最终控制方均不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还应当披露母公司之上与其最相近的对外提供财务报表的母公司名称。
( 2 )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 3 )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2 .企业与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交易要索至少应当包括:
( l )交易的金额;
( 2 )未结算项目的金额、条款和条件,以及有关提供或取得担保的信息;
( 3 )未结算应收项目的坏账准备金额;
( 4 )定价政策。
3 .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子以披露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 .企业只有在提供确附证据的前提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 上一页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 下一页 >>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