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节 附注
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附注信息,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的基本情况
一)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二)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三)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四)财务报告的批准报出者和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
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三、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企业应当声明编制的财务报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真实、完整地反映了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信息。
四、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
企业应当披露采用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不重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可以不披露。在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时,应当披露重要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和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以及会计估计中所采用的关键假设和不确定因素。
五、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企业应当按照《 企业会计准则第28 号―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披露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有关情况。
六、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
企业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
(一)交易性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构成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二)应收款项
企业应当披露应收款项的账龄结构和客户类别以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三)存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各类存货的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
2 .确定发出存货成本所采用的方法
3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存货跌价准备的计提方法,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当期转回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以及计提和转回的有关情况4 .用于担保的存货账面价值
(四)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披露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构成以及期初、期末公允价值等信息
(五)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构成及期初、期末账面余额等信息
(六)长期股权投资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清单,包括企业名称、注册地、业务性质、投资企业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 .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当期的主要财务信息,包括资产、负债、收入、费用等合计金额;
3 .被投资单位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严格限制的情况;
4 .当期及累计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金额;
5 .与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投资相关的或有负债
(七)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应当披露下列信息:
1 .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2 .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日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3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4 .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5 .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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