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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