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答疑汇总:2005年新教材变化(及汇总问题)
来源:优易学  2005-8-29 12:55: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均由拥有车船的总机构或分支机构缴纳车船使用税。

  12.【问题】如纳税人的车船使用中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但未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的规定,纳税人使用的车船如有发生过户、报废、停用等变更的,纳税人必须提供相关部门的证明予以确认,否则一律视同未变更,由车船拥有人(所有权人)按税法规定,依法缴纳车船使用税。

  13.【问题】拖拉机如何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根据《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拖拉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免税,主要从事运输业务的应征税,具体征免界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事运输业务的,按拖拉机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税额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车船使用税。

  14.【问题】纳税人内部行驶的车辆是否征收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关于车船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人在企业内部行驶的车辆,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如纳税人领取行驶执照,或者上公路行驶的,则不能免征车船使用税。

  15.【问题】哪些车船可以免征车船使用税?

  【解答】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3.社会举办的学校、图书馆(室)、文化馆、体育馆、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公共、公益事业单位自用的车船;

  4.农民专门作为农业生产使用,不作营业运输的自用车船;

  5.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

  6.只在本单位范围内使用,不行驶于公共道路、河流,公安或航政管理部门不核发行驶证照的车船;

  7.专供上下客货及货运的趸船、浮桥用船;

  8.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港作车船、垃圾车船、工程船、殡仪车、粪车船、义渡船;

  9.非机动渔船、载重量不超过10吨的机动渔船;

  10.载重量不超过5吨的非机动船;

  11.经财政部和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1.【问题】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是否贴花?

  【解答】企业之间开具的提货单这类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以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应按规定贴花。

  2.【问题】企业日常采购行为,就是经常固定在同一商家购买大量物资(如向电业局买电),双方未签供需合同,是不是不需缴纳印花税?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印花税是对列举的应税凭证征税。纳税人虽然不与供货方签订供需合同,但商业企业开具的货物成交单据,是当事人之间建立供需关系,明确供需各方责任的常用业务凭证,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仍应按规定贴花。

  3.【问题】如何把握广告合同的范围?

  【解答】目前广告合同的签订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广告公司与客户及新闻单位分别签订广告合同,两个合同广告金额完全相同,广告公司按广告金额的一定比例从新闻单位取得业务收入。另一种是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共同签订广告合同,根据广告公司的实际情况,平衡税收负担,对上述两种广告合同的计税贴花,按以下办法办理:

  ⑴ 对第一种方式,广告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广告合同双方均按合同所载金额计税贴花。广告公司与新闻单位签订的广告合同,广告公司按实际取得业务收入计税贴花;新闻单位按照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⑵ 对第二种方式,广告公司、客户、新闻单位三方均按合同所载广告金额计税贴花。

  4.【问题】对一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货物运输等单据,如何贴花?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对这些用单据代替合同的情况,如办理一项业务既书立合同,又开立单据的,只就合同贴花;凡不书立合同,只开立单据,以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应按照规定贴花。

  5.【问题】在货运业务中,双方往往不签订合同,是不是不用贴花?

  【解答】印花税法规定在货运业务中,凡是明确承、托运双方业务关系的运输单据均属于合同性质的凭证。鉴于目前各类货运业务使用单据,不够规范统一,不便计税贴花,为了便于征管税法规定以运费结算凭证作为各类货运的应税凭证。这里所说的运费结算凭证一般指运费发票。

  6.【问题】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计算贴花?

  【解答】在印花税税目表中规定,借款合同,是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与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合同,以及只填开借据并作为合同使用、取得银行借款的借据。由于印花税属于按照列举的项目征税,没有列举的,不用纳税,所以非金融组织之间、个人之间的借款不用贴花。

  7.【问题】教材中印花税的“技术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都涉及了技术、专利等,考试时应如何区分和掌握适用税目及税率?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技术合同征收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地[1989]34号)的规定:技术转让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和非专利技术转让。为这些不同类型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凭证,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的规定,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目、税率。其中,专利申请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所书立的合同,适用“技术合同”税目;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所书立的合同、书据,适用“产权转移书据”税目。

  8.【问题】纳税人有偿转让不动产时,进行资产评估是否缴纳印花税?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有偿转让不动产前进行法定资产评估有增值的,只有在企业进行会计处理后资本公积有增加的,才能按增值后的价值征收印花税。

  9.【问题】如何掌握各类技术合同的计税依据?

  【解答】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税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对合同约定按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算印花税。

  9.【问题】企业采用计算机记账,应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对于采用计算机记账的企业,仍需要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账户合计数缴纳印花税。其他账簿年底打印存档时,再按手工账簿缴纳印花税。纳税人平常以电子媒介保存账簿,不缴纳印花税。

  10.【问题】纳税人向职工筹集的资金可否视为企业的实收资本计税贴花?

  【解答】纳税人以付息、无偿形式向职工筹集的资金,一般都在企业的应收应付款科目中体现,属企业向职工借款,不能视为企业的自有流动资金,可不贴花。纳税人以入股分红的形式筹集的资金是企业实收资本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计税贴花。

  11.【问题】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可否冲减印花税的计税依据?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有关规定,即使纳税人的所有者权益出现负数,也不能冲减纳税人当期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因为,印花税是以“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即使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出现负数,也不影响计税依据。

  12.【问题】请问企业采用分级核算形式,在其他部门、车间设立的明细分类账,应如何贴花?

  【解答】纳税人采用分级核算形式的,除财会部门的账簿应贴花外,财会部门设置其他部门和车间的明细分类账,亦应按规定贴花。车间、门市部、仓库设置的不属于会计核算范围或虽属会计核算范围,但不记载金额的登记簿、统计簿、台账等,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13.【问题】跨地区经营的分支机构使用的营业账本,应由各个分支机构在其所在地缴纳印花税。对上级单位核拨的账面资金数额计税贴花,对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只就其他账本按定额贴花。这是不是说如果一个分支机构没有上级核拨资金,但有其他各项应纳印花税的行为,就不用缴税了?

  【解答】这种观点是错误的,税法只是规范了“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印花税问题,没有规范其他应税事项。也就是说,如果上级单位不核拨资金的分支机构就不需要为“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缴纳印花税,但其他账簿仍需要依法缴纳印花税。

  14.【问题】怎样理解教材中的“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的规定?

  【解答】“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是指《印花税暂行条例》中列举征税的各种应税合同在国外书立时,因为不在我国的税收管辖范围内,不能按规定贴花。但其在国内履行时,属于我国印花税的应税范围,应按税法的规定贴花完税。

  15.【问题】对纳税人已贴花的权利、许可证照,其更换的新证是否还要贴花?

  【解答】按印花税法的规定,对纳税人已贴花的权利、许可证照更换后,领受的新证应按规定重新贴花。

  1.【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概念的区别与共同点是什么?

  【解答】二者都是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其区别主要在于,一般来说,从国家手中得到土地使用权的叫“土地使用权出让”,从其他企业或单位手中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叫“土地使用权转让”。

  2.【问题】为什么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要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建设部第96号令《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三条,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发生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行为。房产作价入股,房产所有权转移给新成立的企业法人,投资者同时取得股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房地产权属转移应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并领取有关房地产权属证书。因此,《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规定,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征收契税。这样既与现行的房地产法律、法规相一致,且在契税征收过程中简便易行。

  3.【问题】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缴纳契税吗?

  【解答】获奖方式一般是国家对单位、个人所做出某项突出贡献或者参加社会活动而给予的奖励。如银行开展有奖储蓄,奖给中奖者的房屋。其土地、房屋权属是无偿转移,应属于土地使用权赠与或者房屋赠与。因此,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赠与征收契税。

  4.【问题】继承房屋、土地是否需要缴纳契税?

  【解答】在2004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中,对这个问题作了明确: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5.【问题】以土地换资金,以土地换项目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征收契税

  【解答】根据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土地使用权受让人通过完成土地使用权转让方约定的投资额度或投资特定项目,以此获取低价转让或无偿赠与的土地使用权,属于契税征收范围,其计税价格由征收机关参照纳税义务发生时当地的市场价格核定。

  6.【问题】由于股权变动,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对纳税人由于股权变动引起企业法人名称变更,并因此进行相应土地、房屋权属人名变更登记的过程中,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的,按契税法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契税。

  7.【问题】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的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抵押贷款购买商品房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1999]613号)的规定,购房人以按揭、抵押贷款方式购买房屋,当其从银行取得抵押凭证时,购房人与原产权人之间的房屋产权转移已经完成,契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必须依法缴纳契税。

  8.【问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是否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按国家有关规定转让时,应照章征收契税。

  9.【问题】抵押的房地产不征收契税?

  【解答】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标的物的抵押关系,它是指债权人或第三人以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逾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抵押权人依法将房屋折价抵作价款或变卖优先得到清偿。房地产抵押没有改变土地、房屋权属,因此对抵押行为不征收契税。

  10.【问题】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可以从中剔除,不缴纳契税?

  【解答】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的成交价格中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11.【问题】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可以免征契税?

  【解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契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6号)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提出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精神,以及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力量办学条例》中关于“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平等的法律地位”的规定,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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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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