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不仅对于预收的租金,对于其他的预收款项,均不得在收到时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除非税法另有规定,如《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1.【问题】教材中提出到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那么,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是否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解答】如果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属于我国法人,比照内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如果外国企业在国内的分支机构和子公司不属于我国法人,而是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则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2.【问题】外资企业不需要缴纳城建税,但是如果外资企业是增值税等流转税的扣缴义务人,是否需要同时代扣代缴城建税?
【解答】按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的规定,外资企业不是城建税的纳税人,但如果外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城建税纳税义务人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时,应按城建税的规定同时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3.【问题】教材中提到“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如何理解?这里所谓的“实际缴纳”,是指实际应缴纳还是实际已缴纳,换言之,就是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计算缴纳,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还是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
【解答】“城建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三税’同时缴纳”,是指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的“三税”税额,也就是纳税人当期实际应缴纳的‘三税’税额,而不是已缴纳的‘三税’税额,税收上实行权责发生制。缴纳期限分别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法定缴纳期限。例如某企业某月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是200万元,销项税额是300万元,本月实际缴纳增值税100万元,那么,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100万元。
4.【问题】城建税不单处滞纳金和罚款,但纳税人滞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时,肯定也滞纳了城建税,在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时,要不要将滞纳的城建税的数额,也作为计算应处的滞纳金和罚款数额的计算基数?
【解答】是的 ,如果纳税人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因偷税被处以滞纳金和罚款时,也需要同时计算城建税的滞纳金。
5.【问题】“一国领土都属于其关境”这个说法对不对?
【解答】这种说法不对,虽然大部分领土都有属于关境,但是由于存在自由港等特殊地区,所以领土不等同于关境。
6.【问题】关税中的“货物”和“物品”有何区分?
【解答】“货物”是指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物品”是指入境旅客携带的行李物品、个人邮递物品、各种运输工具上的服务人员携带进口的自用物品,是非贸易性的进出口商品。比如同是10台电脑,如果是为了经营进口的就是“货物”,如果是私人带入国内使用的就是“物品”。
7.【问题】什么是关税税则和税目?
【解答】关税税则又称为海关税则。它是一国对进出口商品计征关税的规章和对进出口的应税与免税商品加以系统分类的一览表。目前我国进出口税则的商品分类采用了海关合作理事会制定的大多数国家海关通过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家的关税政策依不同商品名称名目分别制定不同的税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必须按所列税率计征税款。因此,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征收关税的一项主要法律依据。
海关税则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个部分是海关课征关税的规章条例及说明;另一部分是关税税目税率表。
关税税率表主要包括税则商品分类目录和税率栏两大部分。
税则商品分类目录是把种类繁多的商品加以综合,按照不同特点分门别类简化成数量有限的商品类目,分别编号按序排列,称为税则号列,并逐号列出该号中应列入的商品名称。商品分类的原则即归类原则,包括归类总则和各类、章、目的具体注释。
税率栏是按商品分类目录逐项订出的税率栏目。我国现行进口税则为四栏税率,出口税则为一栏税率。
8.【问题】以到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我国口岸到岸价格(通常称CIF价格)成交的,或者以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佣金,或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加保险费成交的,可将成交价格直接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三种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成交价格=在我国口岸成交的价格(CIF价格)=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佣金=完税价格
成交价格=到达我国口岸的价格+保险费=完税价格
9.【问题】以国外口岸离岸价格成交的进口货物如何计算完税价格?
【解答】如以国外口岸离岸价(通常称FOB价格)或国外口岸到岸价格(它与上述定义的我国口岸价格不同)成交的,应另加从发货口岸或国外交货口岸运到我国口岸的运杂费(包括运费、佣金等费用)、保险费作为完税价格。
这是指货物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可用公式表述如下:
完税价格=成交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国外口岸离岸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
在国外口岸成交的情况下,完税价格内包括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原则上应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若无法得到实际支付金额时,也可以外贸系统海运进口运费率或按协商规定的固定运杂费率计算运杂费,保险费则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保险费率计算。因为保险费是按完税价格的一定比率来征收的,因而上式只是表明了完税价格的内容,并不能真正计算出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完税价格的计算公式应为: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其推导过程如下: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保险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可得: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保险费率×完税价格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1-保险费)
有时为了计算方便,可以计算出常数,即:
常数=1÷(1-保险费)
完税价格=(FOB价格+运杂费)×常数
通过计算,可以得到保险费率和常数之间的对应关系:
如保险费率为1‰,其对应的常数为1.001001
如保险费率为2‰,其对应的常数为1.002004
如保险费率为3‰,其对应的常数为1.003009
如保险费率为4‰,其对应的常数为1.004016
10.【问题】如何理解“离岸价(FOB)、到岸价(CIF)、成本加运费(CFR)”?
【解答】离岸价(FOB):也称为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条款。这是指当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其交货义务。这意味着买方从此时起,应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及损坏的风险。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到岸价(CIF):也称为成本加运保费(指定目的港)条款。是指卖方除负有在CFR条款下的同样义务外,还必须就运输中买方负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对货物保险。卖方签订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卖方的责任自货物越过在目的港的船舷时起转移给购买方。也就是说在货物于指定目的港越过船舷时,该货物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成本加运费(CFR):也称为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条款。这是指买方必须支付成本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运费,但货物交到船上以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因故而发生的任何额外费用,则自货物越过装运港的船舷时起,卖方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就转移给买方了。
11.【问题】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前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那么,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是否也要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解答】根据我国关税法的有关规定,进口货物运抵我国关境内输入地点起卸后的包装费、运费和其他劳务费,不计入关税完税价格。
12.【问题】税法规定在计算关税的完税价格时,“买卖双方之间有特殊关系的,经过海关审定其特殊关系未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或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能证明其成交价格与同时或大约同时发生的下列价格相近,该成交价格海关应当接受”,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什么?
【解答】这里的“特殊关系”是指关联企业关系。
13.【问题】教材中指出:易货贸易按一般进口的估价办法确定完税价格,那什么是易货贸易?
【解答】易货贸易通常是指根据两国政府间签订的易货协定,民间贸易团体达成的易货协议以及进出口双方签订的易货合同所进行的一种贸易方式。它的特点是:进口和出口直接相连,交易双方互有进出,货物品种相当,对等交易,出口平衡或基本平衡。
14.【问题】如何理解“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出口货物成交价格中含有支付给国外的佣金,如与货物的离岸价分列,应予扣除”?
【解答】此项规定要求纳税人,如果其在开具出口发票时,分别在发票上列出出口的货物金额和佣金金额,那么出口人在计算纳税时,所支付的佣金就可以不计入成交价格;如果不单独列明的,计算征税。
15.【问题】最常见的关税、增值税、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什么?
【解答】关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税率
增值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税率
或=(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增值税税率
消费税=(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消费税税率 1.【问题】请问对伴生矿、伴采矿、伴选矿缴纳资源税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伴生矿
伴生矿是指在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并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称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的时候,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例如某地开采的钒钛磁铁矿,它是以铁矿石作为主要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的,其钒钛是作为副产品伴选而出的,因此,只以铁矿石作为应税品目。在确定铁矿石的资源税等级高低和相适应税额时,只考虑铁矿石资源的级差程度情况,也考虑了钒钛作为副产品的附加值的情况。
2.伴采矿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例如铜矿山在同一矿区内开采铜矿石原矿时,伴采出铁矿石原矿,则伴采出的铁矿石原矿就是伴采矿。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在销售时,按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3.伴选矿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对于以精矿形式选出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2.【问题】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解答】扣缴义务人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的适用范围是: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以上所称的“未税矿产品”是指资源税纳税人在销售其矿产品时不能向扣缴义务人提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矿产品。
3.【问题】什么是“资源管理证明”?
【解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式样附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适用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比较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是一次开具在一定期限内多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适用个体、小型采矿销售企业等零散资源税纳税人,是根据销售数量多次开具一次使用有效的证明。
“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印制。
“资源税管理证明”可以跨省、区、市使用。为防止伪造,"资源税管理证明"须与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副本一同使用。
4.【问题】矿泉水是否属于资源税的征收范围?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税几个应税产品范围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国税函发[1997]628号)规定,矿泉水是含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矿物质元素的一种水气矿产,可饮用或医用等。此外,水气矿产还包括地下水二氧化碳气、硫化氢气、氦气、氡气等。矿泉水等水气矿产按“其他非金属矿原矿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
对矿泉水、地热水的开采不分地区、不分用途一律按规定的资源税税额征收资源税。
5.【问题】教材中说“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如果销售数量小于加工数量按哪个缴纳资源税呢?
【解答】资源税法规定纳税人以自产的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税额税,以加工的固体盐数量为课税数量,但在实际工作中,会出现纳税人当期销售数量小于加工数量的情况,为体现税法的合理性,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各地在执行时,一般是以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6.【问题】教材中指出“对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0%,即按规定税额标准的40%征收”,那么这个政策的征收环节是什么?其独立矿山又是指的什么?
【解答】铁矿石资源税的征收环节:
⑴ 对开采后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纳税人,在其销售环节征收资源税。
⑵ 对自采自用铁矿原矿的纳税人,在其移送使用环节征收资源税。
⑶ 对开采铁矿石原矿后加工销售铁精粉的纳税人,其移送使用铁矿石原矿环节因特殊原因未照章缴纳资源税的,应就其销售的铁精粉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后,征收资源税。
独立矿山是指只有采矿或只有采矿和选矿,有固定开采场所,能独立核算并最终承担盈亏,向财政、税务等部门报送财务决算报表,反映经营成本,其生产的原矿和精矿主要用于对外销售的法人单位。凡具备上述条件,无论是国有、集体、联营、股份制矿山开采企业,还是其他类型的矿山开采企业都可按独立矿山对待。
7.【问题】对资源税的代扣代缴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1.代扣代缴的适用范围是指收购的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
2.代扣代缴资源税适用的单位税额规定如下:
⑴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相同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相同矿种应税矿产品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⑵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与本单位矿种不同的未税矿产品,以及其他收购单位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收购地相应矿种规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扣代缴资源税。
⑶收购地没有相同品种矿产品的,按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单位税额,依据收购数量代收代缴资源税。
3.代扣代缴资源税的计算公式:
代扣代缴的资源税额=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数量×适用单位税额
4.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资源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支付首笔货款或者开具应支付货款凭据的当天。
5.代扣代缴资源税的地点为应税未税矿产品收购地。
8.【问题】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与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何关系?
【解答】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房地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中的管理费用包括公司经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董事会费、税金、土地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及毁损和报废(减盘盈)损失,以及其他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包括企业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调剂外汇手续费、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企业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销售费用包括应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保险费、维修费、展览费、差旅费、广告费、代销手续费、销售服务费、以及专设销售机构的销售人员工资、奖金、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和其他经费等。
从上述可知,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房地产企业会计核算中“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中的一部分但两者的列支标准是不同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一)、(二)款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中的“房地产开发费用”,除利息可以按实际支出数(如果符合规定)扣除外,其余均按比例扣除。而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除管理费用中有些是规定列支比例外,其余一般是据实列支核算的。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之所以要做出这样的规定,是因为土地增值税是在房地产转让时,按转让收入减除扣除项目后的增值额征税,要求按转让项目计算增值额,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核算中,其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是作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不按转让项目进行分摊。所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不可能按实际支出数扣除。对“房地产开发费用”中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由于考虑到其所占的比重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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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