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税法答疑汇总:2005年新教材变化(及汇总问题)
来源:优易学  2005-8-29 12:55: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且可以通过金融机构提供的证明掌握其实际支出情况,因此作了特殊规定,对能够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可以按实际支出数扣除。

  9.【问题】对支付非金融机构的其他单位集资、贷款利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凡社会集资以及非金融机构等渠道借贷利息支出,不允许据实扣除,依《土地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计算扣除。

  10.【问题】企业违反财务制度,将开发间接费用在管理费中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能否给予扣除?

  【解答】纳税人开发房地产的开发间接费用与管理费用,应按财务制度规定分别核算,纳税人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且核算划分不清的,不另行扣除,只能全部作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11.【问题】教材中指出“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除率后的价格。”这里的旧房如何界定?

  【解答】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凡是已使用一定时间或达到一定磨损程度的房产均属旧房,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不是旧房,转让时按新房纳税。

  12.【问题】纳税人转让旧房发生的评估费用可否在计算增值额时扣除?

  【解答】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的需要,而对其转让的旧房进行评估,纳税人所支付的有关评估费用,允许其在计算增值额时予以扣除。

  13.【问题】土地及其附着物被政府征用而获得的补偿金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土地增值税:(1)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2)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房地产的,比照有关规定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在进行道路改造时征用企业依法获得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虽然使房地产权属发生了变更,企业(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人)也因此取得了一定的收入(补偿金),但根据上述规定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由于国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而获得的补偿金不属于营业性质,因此也不需要缴纳营业税。但作为企业的一项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税所得额一并计缴企业所得税。在会计上,补偿金要记入“营业外收入”。至于地上建筑物(一般是房屋、设施,原来通过固定资产核算),应按固定资产清理进行核算。

  14.【问题】纳税人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如何缴纳土地增值税?

  【解答】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可以由税务机关预征土地增值税,待该项目全部竣工、办理结算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15.【问题】对地方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的各种费用,应如何计征土地增值税?

  【解答】根据土地增值税法规定,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可以根据代收费用是否计入房价和是否作为转让收入,确定能否扣除。具体来说:

  ⑴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相应地,在计算扣除项目时,代收费用可以扣除,但不得作为加计20%扣除的基数。

  ⑵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的,可以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
 1.【问题】部门单位依据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还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吗?

  【解答】部门单位依据房改政策出售给干部职工的住房,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或部分产权)还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就应缴纳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如果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已不属于该部门单位的,则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2.【问题】关于对缴纳农业税的土地应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解答】在《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作了这样的规定,凡在开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范围内的土地,除纳税人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按规定免予征税的土地以外,不论其是否缴纳农业税,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3.【问题】外资企业缴纳的土地使用费与土地使用税有什么区别,是否缴了土地使用税就不用缴纳土地使用费?

  【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因此,凡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论以何种方式(包括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均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费一般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仅是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房产征税,没有对地产征税,所以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地产征收土地使用费。

  一般来说对同一地产,土地使用费和土地使用税只缴纳一种。

  4.【问题】纳税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如何计算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实际占用面积与《土地使用证书》所载面积不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据实核定实际占用土地面积计算应纳税款。实际占用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

  (1)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面积的,以测定的土地面积为准。纳税人自行测定和委托其他部门测定的无效;

  (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

  (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其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

  5.【问题】如果土地使用权属于多方共有的,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城镇土地使用税法的规定,如果土地使用权多方共有的,应按各方分配拥有的土地面积,分别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多层或高层建筑物的土地使用税,按各个单位、个人享有的使用权,即以拥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含公共绿地、道路、车棚、水池等区间配套设施面积)的比例来分别确定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

  9.【问题】企业的绿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税?

  【解答】按《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地[1989]140号)的规定,对企业厂区(包括生产、办公及生活区)以内的绿化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对厂区以外的公共绿化用地和向社会开放的公园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6.【问题】对于民航机场用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有何规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航机场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规定》(国税地 [1989] 032号)的规定:

  1、机场飞行区(包括跑道、滑行道、停机坪、安全带、夜航灯光区)用地,场内外通讯导航设施用地和飞行区四周排水防洪设施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2、机场道路,区分为场内、场外道路。场外道路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场内道路用地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3、机场工作区(包括办公、生产和维修用地及候机楼、停车场)用地、生活区用地、绿化用地,均须依照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7.【问题】合作建房的情况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规定,对合作建房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建成后,产权明确的,由产权所有人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明确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8.【问题】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其他单位的房产,如何征收房产税?

  【解答】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的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具体计税金额由当地税务机关核定。

  9.【问题】房产投资联营的房产税由投资方缴纳还是由被投资方缴纳?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的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但并未讲明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若依据法律条文,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产权所有人和使用人……”,而被投资方既是产权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所以被投资方作为纳税人的依据是较充分的;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8日国税函发[1993]368号)

  安徽省税务局:

  你局税地字[1993]第434号《关于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请示》和税地字[1993]第461号《关于对融资租赁房屋征收房产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

  一、对于投资联营的房产,应根据投资联营的具体情况,在计征房产税时予以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情况,实际上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的租金,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房按租金收入计缴房产税。

  二、对于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由于租赁费包括购进房屋的价款、手续费、借款利息等,与一般房屋出租的“租金”内涵不同,且租赁期满后,当承担方偿还最后一笔租赁费时,房屋产权要转移到承租方,这实际上是一种变相的分期付款购买固定资产的形式,所以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以房产余值计算征收。至于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可由你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0.【问题】在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义务人?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如何确定房产税纳税人的批复》(国税函[2002]284号)的规定,凡以分期付款方式购买使用商品房,且购销双方均未取得房屋产权证书期间,应以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缴纳房产税。

  11.【问题】请问企业的职工宿舍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有关规定,房产税是由房产所有权人缴纳,企业将自有的房产分配给职工居住,但房屋的产权仍然归企业所有,那么这个属于企业自用的情况,企业应当从价计征房产税。

  12.【问题】如果纳税人因为种种原因导致其房产没有房产原值和税务机关估值,从而导致没有计税依据,这类房产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如果纳税人外购无房产原值或房产原值明显偏低的房屋,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依法纳税。因此,纳税人取得的没有房产原值的房产也应该缴纳房产税。

  13.【问题】企业改制后,原属于后勤的房产(宿舍、食堂等)从企业的固定资产中剥离出来,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纳税人改制后,部分房产从原企业中剥离,如果剥离房产产权也随之转移到新企业,则新企业为纳税人,依法缴纳房产税;如果剥离房产产权仍属原企业所有,只是由改制后企业代为管理,仍由原企业缴纳房产税。

  14.【问题】学生公寓出租给学生居住是否缴纳房产税 ?

  【解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简称学生公寓)提供住宿服务给高校学生,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免征房产税。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但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己享受免税优惠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15.【问题】请问据以计征房产税的房产原值是否包含地价?

  【解答】企业自建自用房屋,如地价与房屋的价值能分开核算,账册记载的房产原值是不包含地价的,应就以原值计征房产税;企业购买商品房,按房产的总值计征房产税。企业购置其他原自建自用的房产,能提供转让者在账册上准确划分并核算地价和房价的资料,可将房产的成交价格按原地价和房价之间的比例划分新的地价和房价,如以此为依据记载房产原值的,可按新的房价计征房产税。
1.【问题】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的有关规定,对纳税人所拥有的地上有房屋的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无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都要按房产税法的规定,依法缴纳房产税。

  2.【问题】单位和个人转租的房产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租用的房产,再转租给别的单位或个人,其租金收入高于原来租用的租金,就其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额计算缴纳房产税。

  3.【问题】纳税人出租的房产,由承租人进行修缮,以此抵顶部分或全部房租,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按房产税法的规定,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在今后若干年内以发生的修理费抵缴房产租金,在此种情况下,房产税由房产的所有人依法缴纳房产税,且不能用修缮费抵减后的房租计算。如果双方当初签订租约的,按租约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纳税;没有签订租约的,按承租人发生的修理费作为租金收入计算纳税。

  4.【问题】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其临时搭建的铺面出租经营,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对企业在商品房开发过程中临时搭建的铺面对外出租经营的,如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该铺面不予确定产权,企业“固定资产”账上也不反映的,为支持商品房开发,对该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暂不征收房产税。建造的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依旧保留的出租经营用的临时铺面,无论如何计账,是否确定产权,均应照章征收房产税。

  5.【问题】企业将房产交给下属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企业将自用的房产交给下属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6.【问题】关于旅馆、仓储的租金收入如何缴纳房产税?

  【解答】由于旅馆的房租收入和仓储业的仓储租金收入,都属于营业性的业务收入,这种租金收入与房屋出租所取得的租金收入性质不同,因此,对旅馆业,仓储业的房产,仍按其固定资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7.【问题】如何区分房屋租赁业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作经营(联营)的行为?

  【解答】可按下列三个标准界定:

  1、房屋租赁是指由房屋产权拥有者只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并定期向承租人收取一定数额的租金。

  2、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是指房屋产权人除了提供房屋使用权外,还将原来经营用的部分设施、货物及部分资金交与承包人,并通过收取管理费的形式参与利润分配。

  3、合作经营(联营)是指房屋产权人提供房屋,合作方提供资金进行经营,并且利润共同分享,风险共同承担。

  8.【问题】教材中指出“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房产税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这个政策是否包括出租居民住房用于经营?

  【解答】房产税法规定,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9.【问题】因企业停产、撤销而闲置不用的房产,是否还需要缴纳房产税?

  【解答】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中,作了下面的规定: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他征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的时候,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8月19日发布的《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对于这个规定予以废止,也就是对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仍需要缴纳房产税。

  另外,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中,还规定了废止《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 中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10.【问题】请问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是否缴纳房产税?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8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11.【问题】教材中指出“车船使用税由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缴纳”,那么总机构拥有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的如何缴纳车船使用税?

  【解答】按车船使用税法规定,对纳税人总机构拥有的车船供分支机构使用,或分支机构拥有的车船供总机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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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虫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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