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
1.撤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3.撤销与注销的区别撤销通常指该许可有瑕疵。
注销只是手续的办理问题,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
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处罚方式包括责令改正、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2)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