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对社会的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一方与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方,对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由行政管理相对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该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监督活动。行政复议是现代国家保护公民免受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法侵害的一种重要的法律制度。
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是行政复议活动进行的基本法律依据。
(一)行政复议范围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范围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事项
《行政复议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1)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上述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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