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仲裁
1、仲裁适用范围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关于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则不适用仲裁。
劳动争议的仲裁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由其他法律调整,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的基本制度
(1)协议仲裁: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不能达成仲裁协议的不能适用仲裁方式。
(2)一裁终局: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仲裁机构
包括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4、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的内容
――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有仲裁事项;
――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5、仲裁裁决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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