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5)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
(6)外国驻华机构;
(7)社会团体;
(8)单位附设的食堂、招待所、幼儿园;
(9)外地常设机构;
(10)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人。
存款人申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程序如下:应填制开户申请书,向开户银行出具下列证明文件之一:
①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
②中央或地方编制委员会、人事、民政等部门的批文;
③军队军以上、武警总队财务部门的开户证明;
④单位对附设机构同意开户的证明;
⑤驻地有权部门对外地常设机构的批文;
⑥承包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
⑦个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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