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代王朝的典章制度中,有许多涉及会计方面的规定。据《周礼》记载,西周时就有设置“司会”的官职和进行月计岁会的规定。秦朝的《效律》,唐朝的《唐律》,都有关于会计工作的规定。宋朝设置有“会计司”作为国家主管财会的机构。在《宋会要辑稿·食货》中记载:“钱谷簿书,皆依法置造”。
中华民国时期,北洋政府曾于1914年颁布会计法,嗣后又颁布一些如《国有铁路会计条例》等专业会计法规。国民党政府于1931年成立主计处以后,陆续制定了一些会计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会计师法》、《决算法》《公有营业会计制度设计要点》等,同时在《公司法》、《所得税法》等法规中,也有关于会计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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