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优易学  2011-10-13 18:15:1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26号]《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细则。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 重庆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按财务管理关系或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拨付预算经费的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企业(集团)公司、非重庆市的在渝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除前项规定单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解放军、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外,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与任何单位不存在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暂住证为准)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第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九条 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组织全市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即统一考试时间、统一考试命题、统一印制试卷、统一制定标准答案和评分合格标准、统一考试考务规则。并指导监督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考试考务工作,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根据市财政局的统一部署,负责本地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组织实施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报名15日前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于考试结束后次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重庆市物价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采取书面答题考试形式,其考试时间原则上仍安排在每年六月和十二月中旬进行。
  第十三条 凡报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其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两科专业知识须同时合格,才可获得考试成绩合格单;初级会计电算化考试合格者,亦采用考试成绩合格单的形式予以确认。上述考试成绩合格单自考试之日起的两年内有效,逾期成绩合格单自行作废。超过两年者,须重新参加考试。

  第四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十四条 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财政部门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通知单;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彩色两张。
  符合本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六条 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代理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八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财政局自接到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成功上传的办证资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制证,并告知各区县(自治县、市)财政局领取证书。
  第十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 重庆市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有关《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的统一规定,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IC印制、编号和颁发。
  第二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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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八月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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