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变化
来源:优易学  2011-10-13 18:10: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财会书店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变化

  我国从B0年代初、90年代末开始,一直进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探索,先后在1991年1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稿)、1997年7月1日颁布实施了《会计证管理办法》(简称旧办法)。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简称新办法)与以前颁布的管理办法相比,有许多方面新变化。了解这些新变化,对于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贯彻执行,方便各地区和有关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清理换证工作进度,保证2004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清理换证工作有重大意义。  
  一、新办法总体结构设计上更加严谨  2000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结构设计上更加严谨规范,共包括六章,27条,即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罚则和附则。内容更加丰富,规定更加详尽。《会计证管理办法》共18条,不分章节,主要对1991年1月1日实施的《会计证管理办法》(试行稿)进行了修订和完善。限于当时经济环境和会计环境,对一些问题规范比较笼统,操作性不强,措施还很不完善。  
  二、新办法分级管理权限更加明确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界定。《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并在第二章第3条中强调,只有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才能有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并详细列举了授权委托管理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这一规定符合《会计法》关于地方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会计工作规定的精神。《旧办法》对管理机构级别规定不清,委托授权单位也只有一个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2.分级管理权限更加具体明确?(1)财政部职责权限: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统一制定;负责统一设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格式、证书式样、证书印制组织方法和编号规则等,加强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标准的统一性,避免个别地区、部门擅自放宽条件,降低考试水平。(2)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及委托授权管理部门职责权限: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即:①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编写教材,报财政部备案;②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③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④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⑤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等。《旧办法》将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等决定权全部下放省级管理部门,使各地区在执行办法过程中,存在严重政策不平衡问题。个别地区擅自改变管理权限,减少考试科目;在教材内容及试题难易程度方面,规定标准不尽相同,甚至存在较大差异,给管理工作带来混乱。  
  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环节管理变化。为了防止“证出多门”,切实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新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实行源头控制办法。(1)严格限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部门:《新办法》强调、县级以上(不含县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才是颁发会计从此资格证书的法定部门,县级财欧部门无权颁发。《旧办法》只在第4条规定会计证颁发由所在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具体级别没有规定。(2)加强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环节的监督:《新办法》第11条规定,省、自治区、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本辖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旧办法》没有这方面规定。  
  三、对会计人员考试和考核趋于严格  
  1.基本条件要求上的变化。《新办法》第6条规定,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在《旧办法》基础上进行了改动:(1)根据新《会计法》精神,将第1条改为,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将会计人员道德品质作为首要基本条件予以提出,这是《旧办法》基本条件中没有涉及到的。(2)要求会计人员遵守国家所有法律、法规,而不是只注重遵守国家财经和会计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新办法》更强调了会计人员遵纪守法情况的考核,体现了以法治国,以法治理经济秩序的精神。  
  2.考试科目上的变化。(1)《新办法》为了和基本条件保持一致,在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上,将财务会计法规改为财经法规,增加了考试内容上法规的涵盖量,目的在于提高会计人员法纪观念和意识。(2)将珠算和初级会计电算化改为初级会计电算化和珠算(五级),鼓励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应首选初级会计电算化,采用现代化办公手段;如个别编远落后地区,由于条件限制,选考珠算,须达到五级方为合格。《旧办法》没有统一规定珠算等级。  
  3.免试条件上的变化。《旧办法》规定,现在会计岗位工作,已取得中专以上财经专业学历(含中专),经考核,能胜任一个会计岗位工作的人员,可免试直接为其颁发会计证。《新办法》对免试情况作了严格限定,会计人员在符合《新办法》第6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及有关规定基础上,还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可免试:(1)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学历;(2)所学专业一定是“会计类专业”,即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会计电算化专业、注册会计师专门化专业、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对于一些非会计类的财经专业,如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经济信息等专业的人员免考资格予以取消。(3)要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含两年)时限内。《旧办法》没有这方面严格限定。  

四、完善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期管理制度  《新办法》在《旧办法》基础上,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年检制度进行了改善。  
  1.详细规定了不同情况注册登记管理办法。(1)《新办法》将注册登记分为初始注册登记、变更注册登记、重新注册登记三种情况,并在《新办法》第14条中详细列举了各种情况的具体管理办法,使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有更强的操作性。(2)《旧办法》规定由会计人员所在单位申请注册登记,《新办法》改为可由会计人员本人或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更适应了新形势的要求。  
  2.增加了年检具体审核和检查内容。年检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重要于段之一,《新办法》补充了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年检的具体审核和检查内容,即:(1)完成规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职称变更情况;(3)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及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等。《新办法》还规定了不予年检的几种情况,并在第16条再一次强调持证人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不予通过年检。  
  3.建立对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监督检查制度。《新办法)第10条明确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报财政部备案。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依法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在业务档案上对监督、检查情况和奖惩情况予以记录。同时取消了各级财政部门和税务等部门具有共同负责检查和监督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权利的提法。  
  五、增强了违法违规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1.对违法违规性质分类明确,处罚措施到值。《新办法》将违法违规性质进行详细区分,针对不同性质进行处罚。(1)对单位的处罚: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按《会计法》第42条处理,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3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对持证人一般违规的处罚:未年检、或未通过年检、或持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所持证书自失效之日或自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3)对持证人严重违法违规的处罚:《新办法》视情节分别处以所持证书自失效之日或自被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且在第21条规定,构成犯罪的,永远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而《旧办法》对违法违规处罚没有细则规定。  
  2.违法违规处罚更加公正透明。(1)《新办法》增加了公开听证制度:《新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吊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的,或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权利。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发布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1)强调了申请行政复议权和提起行政诉讼权:《新办法》第24条规定,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旧办法》没有涉及以上这些内容。
  除此以外,《新办法》取消了预备会计证制度,并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规定。认识、掌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新变化,有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顺利地开展清理换证工作,保证2004年12月31日全面完成工作。同时熟悉、理解这些新变化,对准备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和已经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也有裨益。

 

责任编辑:八月骄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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