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工程勘察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审定人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工程勘察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勘察质量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勘察文件负主要质量责任;项目审核人、审定人对其审核、审定项目的勘察文件负审核、审定的质量责任。
例题:工程勘察企业的( )等相关人员,应当在勘察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并对勘察质量负责。
A.技术人员;
B.审定人;
C.审核人;
D.项目负责人;
E.法定代表人。
答案:BCDE。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二)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三)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四)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例题:工程勘察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程勘察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A.勘察文件没有责任人签字或者签字不全的;
B.不参加图纸会审的;
C.原始记录不按照规定记录或者记录不完整的;
D.不参加施工验槽的;
E.项目完成后,勘察文件不归档保存的。
答案:AC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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