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专业知识辅导:《合同法》中工程内容(一)
来源:优易学  2011-4-7 16:42:23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第280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例题:《合同法》中规定: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的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    )。
(1)停止勘察、设计;
(2)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
(3)继续完善勘察、设计
(4)赔偿损失;
(5)不承担违约责任。
A.(1)、(2)、(5);B.(2)、(3)、(4);
C.(3)、(2)、(4);D.(1)、(5)。
答案:C
第28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28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283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284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285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设计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287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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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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