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考虑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十字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基础系梁等;
4)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例题8】当地基土液化时,在设计时采取下列哪些措施可减轻液化的影响( )。
A、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B、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C、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性
D、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E、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答案:A、B、C、D、E
由上述具体规定可以看出新规范在液化处理原则和要求等方面在强调程度上都有软化的倾向,多处89规范“应”修改为“宜”。,如有的规范规定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持力层,而新规范将“不应”修改为“不宜”。其原因是认为89规范偏严,因为理论分析与振动台试验均已证明液化的主要危害来自基础外侧,液化持力层范围内位于基础直下方的部位其实最难液化。由于最先液化区域对基础直下方未液化部分的影响,使之失去侧边土压力支持。在外侧易液化区的影响得到控制的情况下,轻微液化的土层是可以作为基础的持力层的。在海城及日本阪神地震中有数栋以液化土层作为持力层的建筑,在地震中未产生严重破坏。因此,将轻微和中等的土层作为持力层不是绝对不允许。但应经过严密的论证。另如在采用振冲加固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实测标贯值仍低于相应临界值,不能简单判为液化。因为许多文献或工程实践均已指出振冲桩和挤密碎石桩有挤密、排水和增大桩身刚度等多重作用,而实测的桩间土标贯值不能反映排水作用。因此,89规范要求加固后的桩间土的标贯值应大于临界标贯值可能是偏保守的,新规范将“应大于”修改为“不宜小于”。
【例题9】按照《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的规定,下列各项叙述正确的是( )。
A、对于乙类建筑不应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的持力层;
B、对于液化等级为轻微的地基,可以不进行消除液化处理,而按一般地基进行设计;
C、所有液化土层均不能作为基础持力层;
D、对于乙类建筑,当地基液化等级为严重时,必须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答案: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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