勘察阶段 |
勘 察 要 求 |
勘察方法和工作量 |
可行性
研究 |
应查明岩溶洞隙、土洞的发育条件,并对其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做出判断,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做出初步评价 |
宜采用工程地质测绘和综合物探为主,初步勘察勘探点的间距对于一级、二级、三级地基分别不应大于30~50m,40~lOOm、75~200m,岩溶发育地段应予加密。测绘和物探发现的异常地段,应选择有代表性的部位布置验证性钻孔。控制性勘探孔的深度应穿过表层岩溶发育带 |
初步勘察 |
应查明岩溶洞隙及其伴生土洞、地表塌陷的分布发育程度和发育规律,并按场地的稳定性和建筑适宜性进行分区 | |
详细勘察 |
应查明建筑物范围或对建筑有影响地段的各种岩溶洞隙及土洞的形态、位置、规模、埋深、围岩和岩溶堆填物性状,地下水埋藏特征;评价地基的稳定性,在岩溶发育区的下列部位应查明土洞和土洞群的位置:
1、土层较薄、土中裂隙及其下岩体岩溶发育部位;
2、岩面张开裂隙发育,石芽或外露的岩体交接部位;
3、两组构造裂隙交汇或宽大裂隙带:
4、隐伏溶沟、溶槽、漏斗等,其上有软弱土分布的负岩面地段;
5、降水漏斗中心部位。当岩溶导水性相当均匀时,宜选择漏斗中地下水流向的上游部位;当岩溶水呈集中渗流时,宜选择地下水流向的下游部位;
6、地势低洼和地面水体近旁 |
1、勘探线应沿建筑物轴线布置,勘探点间距对于一级、二级、三级地基分别不应大于10~15m、15~30m、30~50m,条件复杂时每个独立基础均应布置勘探点;
2、勘探孔深度除应符合现行勘察规范的一般要求外,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不大于独立基础宽度的3倍(或条形基础宽度的6倍)时,应有部分或全部勘探孔钻入基岩;
3、当预定深度内有洞体存在,且可能影响地基稳定时,应钻入洞底基岩面下不少于2m,必要时应圈定洞体范围;
4、对一柱一桩的基础,宜逐柱布置勘探孔;
5、在土洞和塌陷发育地段,可采用静力触探、轻型动力触探、小口径钻探等手段,详细查明其分布;
6、当需查明断层、岩组分界、洞隙和土洞形态、塌陷等情况时,应布置适当的探槽或探井;
7、物探应根据物性条件采用有效方法,对异常点应采用钻探验证,当发现或可能存在危害工程的洞体时,应加密勘探点;
8、凡人员可以进入的洞体,均应入洞勘察,人员不能进入的洞体,宜用井下电视等手段探测 |
施工勘察 |
应针对某一地段或尚待查明的专门事项进行补充勘察和评价。当基础采用大直径嵌岩桩或墩基时,尚应进行专门的桩基勘察 |
应根据岩溶地基设计和施工要求布置工作量。在土洞、塌陷地段,可在已开挖的基槽内布置触探或钎探。对重要或荷载较大的工程,可在槽底采用小口径钻探,进行检测。对大直径嵌岩桩,勘探点应逐桩布置,勘探深度应不小于桩底面以下桩径的3倍并不小于5m,当相邻桩底的基岩面起伏较大时应适当加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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