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十二)
来源:优易学  2011-12-26 11:05: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18.3 废水治理 
18.3.1 发电厂各生产作业场所排出的各种废水和污水,应按清、污分流的原则分类收集和输送,并根据其污染的程度、复用和排放的要求进行处理。设计应根据各生产装置排出的废水水质和水量、处理的难易程度、复用系统对水质的要求以及尽量减少对外排放污染物总量等因素,对废水的合理回收、复用和排放进行综合优化。对外排放水的水质必须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并应符合GHZB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097《海水水质标准》、GB11607《渔业用水水质标准》、GB15618《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508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相应要求和建厂所在地区的有关污水排放标准。不符合排放标准的废污水不得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处置。 
1 酸、碱废水应经中和处理后复用或排放。 
2 煤场排水和输煤设施的清扫水,应经沉淀处理,处理后的水宜复用。含悬浮物的冲洗废水宜采用加药沉淀处理,处理后的水宜复用或排放。 
3 含金属离子废水宜进入废水集中处理系统,进行氧化、调pH值、絮凝澄清处理,处理后复用或排放。 
4 锅炉化学清洗应根据清洗的方案,确定相应废液的处理方案。锅炉化学清洗不宜采用氢氟酸酸洗,磷酸盐亚硝酸盐钝化方案,当锅炉厂商要求只能采用氢氟酸酸洗方案时,必须同时设计废液石灰处理设施和配置监控仪器,处理后必须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才允许对外排放。 
5 灰场灰水应优先考虑回收复用,若排放,则必须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渣水应循环复用。 
6 含油污水应进行油、水分离处理,处理后优先考虑复用,若排放,则必须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7 发电厂的生活污水,应处理达标后复用或排放,若排放,则必须符合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位于城市的发电厂生活污水宜优先考虑排入城市污水系统,其水质应符合CJ18《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18.3.2 在排水水质控制标准严格的地区,对于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宜选用相对集中的废水处理设施。采用分散处理的发电厂也应集中对外排放,全厂外排口不宜多于2个。 
18.3.3 采用地面水源的直流或混流供水系统的发电厂,应采取措施防止温排水对受纳水域影响区内的主要水生物造成有害影响。 
18.3.4 为处理锅炉非经常性废水,发电厂应设置一定容量的废水贮存池,其容积应根据锅炉水容积、锅炉清洗介质、空气预热器的冲洗水量和废水处理方式等因素确定。 
18.3.5 水灰场周围有居民和饮用水源等保护对象时,应进行水灰场对地下水影响的评价,必要时应采取设截流沟、设防渗层等防渗设施并设监测井;当防渗设施造价较高时,应与干灰场方案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18.4 灰渣治理及综合利用 
18.4.1 灰渣严禁排入江、河、湖、海等水域。 
18.4.2 机组外供灰方案及相应的除灰渣系统的选择,应根据灰渣综合利用调研报告提供的对外供灰的等级、质量、数量及节约灰场存储容量等因素,综合优化确定。 
18.4.3 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进行温排水利用的工程,设计中应为综合利用温排水创造条件。 
18.5 噪声防治 
18.5.1 发电厂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必须符合GB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3096《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18.5.2 发电厂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要求设备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噪声标准要求的设备。对于声源上无法控制的生产噪声应采取有效的噪声控制措施。 
18.5.3 应对发电厂的总平面布置、建筑物和绿化的隔声、消声、吸声等作用进行优化,以降低发电厂的噪声影响。 
18.6 环境保护监测 
18.6.1 1000t/h及以上的锅炉应采用稀释采样或伴热采样式烟气连续监测系统;420t/h~670t/h的锅炉,可采用在线式或电化学式烟气连续监测系统;410t/h及以下的锅炉,可采用便携式烟气监测设备。 
18.6.2 发电厂(含水灰场)废水外排口应按规范设计,并应装设水量监测装置。 
当发电厂废水与循环水排入同一受纳水体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并征得地方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合并对外排放,但必须在合并前装设水量水质连续监测装置。 
19 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 
19.1 一般规定 
19.1.1 发电厂的设计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9.1.2 新建、改建、扩建的发电工程,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有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论证内容;在初步设计阶段应提出深度符合要求的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专篇。 
19.1.3 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的工程设计必须落实在各项专业设计中,工程设计的各项措施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和DL5053《火力发电厂劳动安全和工业卫生设计规程》等规定。 
19.2 防 火 和 防 爆 
19.2.1 发电厂的生产车间、作业场所、辅助建筑、附属建筑、生活建筑和易爆、易燃的危险场所以及地下建筑物的防火分区、防火隔断、防火间距、安全疏散和消防通道的设计,均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GB50229《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等有关规范的规定。 
19.2.2 发电厂的安全疏散设施应有充足的照明和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19.2.3 有爆炸危险的设备及有关电气设施、工艺系统和厂房的工艺设计及土建设计必须按照不同类型的爆炸源和危险因素采取相应的防爆防护措施。防爆设计,应符合GBJ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国发(1982)22号《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能源安保(1991)709号《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DL612《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GB150《钢制压力容器》、DL435《火电厂煤粉锅炉燃烧室防爆规程》、劳人护(87)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3 防 电 伤
19.3.1 电气设备的布置应满足带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距离要求,并应有必要的隔离防护措施和防止误操作措施;应设置防直击雷和安全接地等措施。 
防电伤的设计应符合SDJ5《高压配电装置设计技术规程》、GBJ65《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60《3-110kV高压配电装置设计规范》、DL/T621《交流电气装置的接地》、DL/T620《交流电气装置的过电压保护和绝缘配合》、DL408《电业安全工作规程》、GB/T4064《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4 防机械伤害及防坠落伤害 
19.4.1 防机械伤害和防坠落伤害的设计,应符合GB8196《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5083《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J101《建筑楼梯模数协调标准》及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19.4.2 发电厂设计中,对生产场所的机械设备应采取防机械伤害措施,所有外露部分的机械转动部件应设防护罩,机械设备应设必要的闭锁装置。 
带式输送机运行通道侧应设防护栏杆,跨越带式输送机处应设人行过桥(跨越梯),机头和尾部应设防护罩,落煤口设栅格板。 
除必须在带式输送机的机头、尾部设联动事故停机按钮外,并应沿带式输送机全长设紧急事故拉绳开关及报警装置。 
带式输送机应设有启动警告电铃的联锁装置。 
19.4.3 平台、走台(步道)、升降口、吊装孔、闸门井和坑池边等有坠落危险处,应设栏干或盖板。需登高检查和维修设备处,应设钢平台和扶梯,其上下扶梯不宜采用直爬梯。烟囱、微波塔和冷却塔等处的直爬梯必须设有护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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