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4 运煤、除灰建筑
17.4.1 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等于或低于-10℃的地区,翻车机室应设热风幕。冬季通风室外计算温度在0℃~-10℃之间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亦可设置热风幕。
17.4.2 在采暖过渡地区,为防止冬季运煤建筑物内冰冻,在碎煤机室、转运站内可设置采暖。
17.4.3 运煤系统的地下卸煤沟、地下运煤隧道、地下转运站等应设有通风设施。采暖地区地下卸煤沟冬季通风的耗热量应由散热器和热风装置共同补偿。
17.4.4 运煤系统煤尘飞扬严重处应设置除尘装置。当煤仓间设有封闭的输粉机层时,应对该层采取必要的通风和除尘措施。
17.4.5 运煤系统的除尘、喷水、喷雾系统应与运煤设备联动运行, 除尘设备的运行信号应送至运煤控制室。
17.4.6 当需要设置解冻库时,其解冻方式(如采用热风加蒸汽排管、红外线解冻或蒸汽排管)应根据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17.4.7 灰浆泵房的夏季通风量应按排除设备散热量计算确定。
17.5 化学建筑
17.5.1 水处理室的电渗析室、反渗透间、过滤器及离子交换器间夏季宜采用自然通风。冬季采暖按室内温度5℃计算,不计设备散热量。
17.5.2 酸库及酸计量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碱库及碱计量间宜采用自然通风。对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酸、碱库宜分别设置。对非采暖地区当酸碱共库时, 应按酸库要求设计通风。
17.5.3 对其他化学建筑应根据车间及所排除气体的性质确定通风方式和通风量。
17.5.4 采暖通风设备、管道及其附件应采取防腐措施。
17.6 其他辅助建筑及附属建筑
17.6.1 供、卸油泵房通风按下列要求确定:
供、卸油泵房为地上建筑时,宜采用自然通风。供、卸油泵房为地下建筑时,应采用机械通风,室内空气严禁再循环。当采用机械通风时,通风机应为防爆式。
17.6.2 中央水泵房及岸边水泵房,在夏季应有排除余热的措施。在采暖地区,冬季可按维持室内温度5℃设计采暖。
17.7 厂区制冷、加热站及管网
17.7.1 厂区的采暖热媒为热水时,应设置厂区热网加热站。
17.7.2 厂区热网加热站内的设备容量和台数应按照10.8节相关内容确定,并宜对远期规划的可能性留有余地。
17.7.3 蒸汽采暖系统应采取凝结水回收和利用措施。
17.7.4 厂区采暖供热管网及厂区冷水管网的敷设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技术经济比较,采用架空、地沟或直埋方式。
17.7.5 热、冷水管网的主干线应通过负荷集中的区域,管网设计形式应根据厂区布置合理确定。
17.7.6 集中采暖地区和过渡地区,当补给水水泵房、岸边水泵房或贮灰场管理站远离厂区,且厂区供热管网不能供给时,其生产和生活建筑宜采用以电能做为热源的局部集中或分散供热方式,热源设备不应设备用。
17.7.7 当空调系统冷源采用人工冷源时,制冷站宜与厂区采暖加热站合并设置。当因工艺需要独立设置集中制冷站时,应尽量靠近冷负荷较大的建筑。
17.7.8 全厂空调系统宜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统一规划冷源容量和布置冷水管网。
17.7.9 人工冷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新建电厂,在蒸汽汽源没有可靠保证的情况下,应采用电动压缩制冷;
2 改、扩建电厂,在蒸汽汽源有可靠保证的情况下,可采用溴化锂吸收制冷。
17.7.10 制冷机组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选用压缩式冷水机组时,宜按设计冷负荷的2×75%或3×50%选型;
2 当选用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时,宜按设计冷负荷的2×60%选型,不设备用;
3 当采用其他型式的冷水机组或整体式空调机组时,应根据设计冷负荷合理设置备用容量。
17.7.11 制冷系统冷却水的水质,应符合GB50050《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及有关产品对水质的要求。
18 环境保护
18.1 一般规定
18.1.1 发电厂的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必须贯彻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
18.1.2 发电厂的环境保护设计应按环境容量及影响简要分析、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含水土保持方案, 下同)及环境保护工程设想(含水土保持方案,下同)、环境保护防治方案设计(含水土保持方案,下同)和环境保护防治设施设计的四个阶段进行,并分别作为初步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主要内容之一。
环境影响评价应以发电厂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环境保护工程设想为主要依据之一,初步设计中环境保护防治方案设计应以可行性研究阶段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为依据,并进行优化,若有重大变更必须进行补充评价。
18.1.3 在发电厂设计中应采用清洁工艺,对产生的各项污染物应提出防治措施及重复使用的要求,并进行绿化规划。
18.1.4 进行环境现状评价和环境影响预测时,所采用的方法和手段,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18.1.5 废水、废气、灰渣的处理应选用无毒、低毒、高效和污染较小的药剂和方案,处理过程中如有二次污染产生,还应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
18.2 大气污染防治
18.2.1 发电厂的烟气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颁发的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当地方有特殊规定时,还必须符合地方的有关排放标准。
18.2.2 燃煤发电厂的锅炉应装设高效除尘器,其烟尘排放浓度及除尘效率必须符合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启动锅炉烟尘排放必须符合GB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8.2.3 在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发电厂,全厂二氧化硫的排放不应大于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允许排放浓度和允许排放量,并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在非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内的发电厂,全厂二氧化硫的排放不应大于GB1322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允许排放量,并应符合GB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和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18.2.4 发电厂应根据气象参数、全厂燃煤二氧化硫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二氧化硫落地浓度等数据进行计算,优化确定烟囱高度、烟囱座数、烟囱内筒个数及出口内径、脱二氧化硫量及脱硫效率。
发电厂的烟囱高度应高于厂区内最高建筑物高度的2倍。
18.2.5 对于300MW及以上机组,锅炉应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及装置。
18.2.6 燃料、灰渣、脱硫吸收剂的制备储运系统应有防止二次扬尘污染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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