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扩建电厂设计规程(五)
来源:优易学  2011-12-25 18:11:1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9.5 控制方式及辅助、检修设施
9.5.1 除灰渣系统的控制方式应根据系统的复杂性及设备对运行操作的要求确定,可采用集中控制、自动程序控制或就地控制方式。
对采用自动程序控制或集中控制的除灰渣系统,不宜设就地控制装置,但可根据控制要求设置调试用就地控制按钮。
除灰渣系统的控制(值班)室宜与静电除尘器的控制室合并设置。
9.5.2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布置处,应设置必要的检修场地、起吊设施和工具、备件的存放场所。
9.5.3 在除灰渣设备集中设置处,应考虑必要的地面冲洗、清扫以及排污设施。
10 汽轮机设备及系统
10.1 汽 轮 机 设备
10.1.1 汽轮机设备的选型和技术要求应符合SD269《固定式发电用凝汽汽轮机技术条件》的规定。
10.1.2 汽轮机应按照电力系统负荷的要求,承担基本负荷或变动负荷。对电网中承担变动负荷的机组,其设备和系统性能应满足调峰要求,并应保证机组的寿命期。
10.1.3 对兼有热力负荷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较证明合理时,应采用供热式机组。供热式机组的型式、容量及台数,应根据近期热负荷和规划热负荷的大小和特性,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通过比选确定,宜优先选用高参数、大容量的抽汽式供热机组。在有稳定可靠的热负荷时,宜采用背压式机组或带抽汽的背压式机组,并宜与抽汽式供热机组配合使用。
10.1.4 汽轮机设备及其系统应有可靠的防止汽轮机进水的措施。
10.1.5 对首台开发或改型的大容量机组,其回热系统应经优化计算确定。
10.1.6 汽轮机的背压和凝汽器的面积,应按工程水文气象条件和冷却水供水系统方案,经优化计算后确定。汽轮机的额定背压应与循环水系统的设计水温相适应。设计水温宜采用年平均水温并予以化整。
10.1.7 应要求汽轮机在能力工况条件下发出铭牌出力(额定出力),但机组性能考核和系统优化宜以额定工况条件为基础。
汽轮机的调节阀门全开时的进汽量,宜不小于汽轮机最大连续出力时进汽量的105%。
10.2 主蒸汽、再热蒸汽和旁路系统
10.2.1 对装有高压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主蒸汽系统应采用切换母管制;对装有中间再热凝汽式机组或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主蒸汽系统应采用单元制。
10.2.2 对首台开发或改型的汽轮机组,其主蒸汽、再热蒸汽等管道的管径及管路根数,应经优化计算后确定。
10.2.3 中间再热机组汽轮机旁路系统的设置及其型式、容量和控制水平,应根据汽轮机和锅炉的型式、结构、性能及电网对机组运行方式的要求确定。
10.3 给水系统及给水泵
10.3.1 给水系统按以下原则选择:
1 对装有高压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应采用母管制系统;
2 对装有中间再热凝汽式机组或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的发电厂,应采用单元制系统;
3 当采用定速给水泵时,给水调节阀系统的路数、容量,应根据锅炉要求的调节范围、进水路数及调节阀的性能研究确定。
当采用调速给水泵时,给水主管路应不设调节阀系统,启动支管应根据调速给水泵的调节特性设置调节阀。
10.3.2 在每一给水系统中,给水泵出口的总容量(即最大给水消耗量,不包括备用给水泵),均应保证供给其所连接的系统的全部锅炉在最大连续蒸发量时所需的给水量,并留有一定的裕量,即
汽包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的110%。
直流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的105%。
对中间再热机组,给水泵入口的总流量,还应加上供再热蒸汽调温用的从泵的中间级抽出的流量,以及漏出和注入给水泵轴封的流量差。前置给水泵出口的总流量,应为给水泵入口的总流量及从前置泵与给水泵之间的抽出流量之和。
10.3.3 母管制给水系统的最大一台给水泵停用时,其他给水泵应能满足整个系统的给水需要量。
10.3.4 对125MW、200MW机组,宜配置两台容量各为最大给水量100%或三台容量各为最大给水量50%的调速电动给水泵。对200MW机组,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认为合理时,也可采用汽动给水泵。
10.3.5 对300MW机组的运行给水泵,宜配置一台容量为最大给水量100%或两台容量各为最大给水量50%的汽动给水泵。
对600MW及以上机组的运行给水泵,宜配置两台容量各为最大给水量50%的汽动给水泵。
10.3.6 对300MW机组,当运行给水泵为一台100%容量的汽动给水泵时,宜设置一台容量为最大给水量50%的调速电动给水泵作为启动和备用给水泵;当运行给水泵为两台50%容量的汽动给水泵时,宜设置一台容量为最大给水量25%~35%的调速电动给水泵作为启动与备用给水泵,也可以采用定速电动给水泵并加设大压差节流阀。
对600MW及以上机组,宜设置一台容量为最大给水量25%~35%的调速电动给水泵作为启动和备用给水泵。
10.3.7 对300MW及以上容量机组,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经技术经济比较后认为合理时,可设置三台容量各为最大给水量50%的调速电动给水泵。
1 汽轮机本体回热系统及发电机裕量适合于采用电动给水泵作为运行给水泵时;
2 采用空冷系统的机组;
3 抽汽供热机组。
10.3.8 给水泵的扬程应按下列各项之和计算:
1 从除氧器给水箱出口到省煤器进口介质流动总阻力(按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给水量计算),对于汽包炉应另加20%裕量,对于直流炉应另加10%裕量。
2 汽包炉:锅炉正常水位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直流炉:锅炉水冷壁炉水汽化始终点标高的平均值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的水柱静压差。
如制造厂提供的锅炉本体总阻力已包括静压差,则应为省煤器进口与除氧器给水箱正常水位间的水柱静压差。
3 锅炉达到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省煤器入口给水压力。
4 除氧器额定工作压力(取负值)。
在有前置泵时,前置泵与给水泵扬程之和应大于上列各项之总和。
至于前置泵的扬程,除应计及前置泵出口至给水泵入口间的介质流动总阻力和静压差之外,还应满足汽轮机甩负荷瞬态工况时为保证给水泵入口不汽化所需的压头要求。
10.3.9 高压加热器应设置快速切换的给水旁路。给水旁路宜采用大旁路,即从第一台高压加热器入口至最后一台高压加热器出口设置一条共用的旁路。
10.4 除氧器及给水箱
10.4.1 中间再热机组的除氧器,应采用滑压运行方式。
10.4.2 除氧器的总容量,应根据最大给水消耗量选择,每台机组宜配一台除氧器。
中间再热凝汽式机组宜采用一级高压除氧器。高压和中间再热供热式机组,在保证给水含氧量合格的条件下,可采用一级高压除氧器。否则,补给水应采用凝汽器鼓泡除氧装置或另设低压除氧器。
10.4.3 给水箱的贮水量,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200MW及以下机组不小于10min的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300MW及以上机组不小于5min的锅炉最大连续蒸发量时的给水消耗量。
给水箱的贮水量是指给水箱正常水位至水箱出水管顶部水位之间的贮水量。
10.4.4 除氧器的启动汽源应来自启动锅炉或厂用辅助蒸汽系统。
除氧器的备用汽源应取自高一级的回热抽汽以供汽轮机低负荷工况时使用。
10.4.5 除氧器及其有关系统的设计,应有可靠的防止除氧器过压爆炸的措施,并符合能源安保(1991)709号文《电站压力式除氧器安全技术规定》。
10.4.6 单元制系统除氧器给水箱启动时的加热可以用给水启动循环泵或再沸腾管。当用再沸腾管时,所用的蒸汽应经过调压,并应采取措施防止在运行中可能产生的水击和振动。
给水启动循环泵的容量不宜小于除氧器启动时所用喷嘴额定流量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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