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土工程师基础知识辅导:建设项目设计要求(一)
来源:优易学  2011-3-8 11:08:5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三)建设项目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建筑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3土地管理法
  建设用地制度:
  (1)建设用地申请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征地批准权限与农用地转用审批权限: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i)基本农田;(ii)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iii)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征用上述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3)征地补偿标准: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有偿使用方式与划拨方式: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i)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ii)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iii)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i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5)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i)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ii)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iii)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iv)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v)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6)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i)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ii)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iii)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2.4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和最高年限:国有土地使用仅出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或者双方协议的方式。商业、旅游、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采取双方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不得低于按国家规定所确定的最低价。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根据国务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居住用地为70年,工业用地为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为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用地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2)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必备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i)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ii)有固定的经营场所;(iii)有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注册资本;(iv)有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v)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
主要包括:权属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和过户登记、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

责任编辑:xiaoh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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