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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一直是我国城镇体系规划工作的薄弱环节。传统城镇体系规划一般都有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等内容,但由于对我国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不力的体制根源认识不足,对政策措施的针对性、操作性和形成程序研究不透,往往只是照搬部门的具体政策措施,缺乏规划的独立见解。新时期城镇体系规划为切实发挥规划的应有作用,必须在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管理方面,认真剖析现行体制、机制基础,参考国外成功经验,根据实施主体的特点和依法治国的原则,提出针对性的规划实施方案。
一、法律、法规的完善
1.对《城市规划法》进行修订
在修订《城市规划法》时,应强化城镇体系规划制定、实施的相关条款。
(1)城镇体系规划是指导和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依据;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
(2)城镇体系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上级政府审批。
(3)调整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先对调整的必要性进行论证,报原规划审批机关认定;调整后的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4)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省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选址意见。
(5)明确对城镇体系规划的立法机关监督、行政监督、政务公开和公众查询与检举等。
(6)明确违反城镇体系规划的法律责任。
2.制定地方法规
为强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内跨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实施与管理,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等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如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
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管理办法适用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管理。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镇总体规划,有关区域性规划在空间布局上的协调,区域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和选址也应遵照。
各市、县规划的城市化水平、城市性质、城市人口规模、城市用地 规模、城市建设用地发展方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确定,应与上 一层次和本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指导性意见相衔接。
区域基础设施、社会公共设施及重大资源开发、环境整治工程建 设应根据区域关联关系坚持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其项 目可行性研究和建设用地的安排应符合省、市、县城镇体系规划及城 市总体规划,并与其它相关规划相衔接。
铁路、航空、航运、公路、管道运输等综合交通工程建设与规划应有利城镇布局的合理性。各级城市的对外交通规划;连接高速公路出入口、铁路站场、港口码头、机场等城市出入口通道规划;城市的综合交通运输系统规划;城市中的重要城市交通设施规划等,应进行技术论证,并报经上一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城市与区域供电、电信、信息网络、供热、供气等基础设施规划应与相应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相衔接,其中重大设施项目的布点必须征得同级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
有关区域水资源综合利用与平衡,区域引水工程及城镇供水方针、区域性污水治理方案及城镇污水治理方案应与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跨区域水资源调配,多城市共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的划定,区域性供水和污水治理的规划管理,应符合上一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和本市及相邻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有关规定,并与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衔接。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规划应当纳入相应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从区域角度保护规划的实施。把城市规划师站点加入收藏夹
责任编辑:伊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