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来源:优易学  2011-8-25 9:27: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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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有效地组织人民防空,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996年10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并于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1.基本规定
  (1)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第二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第三条至第五条)。
  (3)一切组织和个人都有得到人民防空保护的权利,都必须履行人民防空的义务(第八条)。
  2.防护重点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防空袭方案及实施计划,必要时可以组织演习(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人民防空工程规划
  (1)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十三条)。
  (2)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应根据国防建设的需要,按照不同的防护类别,结合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水平制定(第十九条)。
  (3)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第二十条)。
  (4)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十八条)。
  (5)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第十四条)

  (6)为战时储备粮食、医药、油料和其他必需物资的工程应当建在地下或者其他隐蔽地点(第十五条)。
  (7)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电站等重要的经济目标,应列为规划重点防护目标(第十六条)。

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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