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原理辅导:城市规划的分级审批
来源:优易学  2011-9-19 13:48:1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建筑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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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的规定,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
  2、城市总体规划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1) 省会城市和自治区首府城市;
  (2) 城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
  (3) 国务院指定的城市;
  (4) 直辖市。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1) 除国务院审批城市以外的设市城市;
  (2)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县城)。
  下列城市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1) 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
  (2) 市管辖的建制镇。
  除县城以外的县人民政府所管辖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审批。
  3、城市分区规划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4、城市详细规划
  下列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1) 控制性详细规划;
  (2) 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除重要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以外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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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伊Ⅴ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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