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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原则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2.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依据
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必须依法行政,运用法律法规才能奏效,同时用法律法规规范管理者的行为。
(1)在规划管理中主要依据的行政法规是国务院2006年9月19日公布的《风景名胜区条例》。
(2)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条例》。
(3)依据的行政规章和技术规范有建设部发布的《风景名胜区建设管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 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等。
3.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体制
风景名胜区管理集中体现在资源管理。资源的多样性决定了行政管理具有多元执法主体的特征,除了规划管理以外,还有其他方面的管理工作和管理职责。因此,我国对风景名胜区实行的是属地管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其中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规划管理方面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在风景名胜区管理体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分别是建设主管部门和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二者具有明显区别。
责任编辑:伊Ⅴ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