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工作者综合辅导:流浪未成年人救助接待规范
来源:优易学  2011-11-23 12:11:4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实行24小时接待、服务制。
  二、对于来到机构求助的未成年人,应当仔细查看其身体状况,为其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对于不满6周岁且随同监护人或者亲属求助的,原则上应当帮助其到救助管理站接受救助。
  三、对于能够说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联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责任人,安排返家事宜;对于不满6周岁且无法查明家庭情况的未成年人,报请有关部门送社会福利机构安置。
  四、对于危重病人、精神病人,直接送定点医院;对于传染病人、疑似传染病人,及时向当地卫生防疫部门报告,根据其建议采取隔离或者其他相应措施。
  五、对于护送前来求助的未成年人,采集核对护送人信息,检查未成年人身体状况并详细记录,经护送人确认后,办理交接手续;护送人拒不签字的,应当详细纪录拒绝原因、见证人等情况后登记、备案、存档。
  六、对于跨省接送入站的未成年人,核对受助未成年人及护送人员信息后,办理交接手续。补充填写受助《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情况档案》。
  七、对受助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易燃易爆、有毒、腐蚀等危险物品和管制刀具、违禁出版物,应当予以没收;发现锐(利)器等可能造成人员伤害的物品,应当代为保管;发现违禁药(物)品、放射性物质,应当联系有关部门处置。
  八、为受助人未成年人洗澡、洗衣、理发等个人卫生活动提供帮助。
  九、为受助未成年人配备基本的、清洁的个人生活用品。
  十、登记、保管受助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物品。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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