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辅导:第十章第四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11 10:24:4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十章我国劳动就业及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第四节失业保险政策法规
  一、领取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

  二、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08真题]单选第51、52题
  三、失业保险的管理和监督
  (一)失业保险的主管机构和经办机构
  (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
  (三)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
  [重点法条]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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