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社会工作政策与法规辅导:第八章第一节
来源:优易学  2011-9-5 15:22:4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第八章 我国社区建设与管理政策法规
  第一节 居民自治政策法规
  一、居民委员会的概念
  居民委员会是指在我国城市最基层的社区按居民的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依法建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居民委员会的性质
  《中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根本性质是党领导下的社区居民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三、居民委员会的任务
  宪法第111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治安,并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居民委员会组织法》根据宪法的规定,对城市居民委员会的任务又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基本任务:1、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居民的合法权益,教育居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2、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
  3、调解民间纠纷。
  4、协助维护社会治安。

  5、协助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公共卫生、计划生育、优抚救济、青少年教育等项工作。
  6、向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反映居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
  其他任务:7、开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活动,兴办有关的服务事业。

  8、管理本居民委员会的财产。
  9、多民族居住地区的居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居民互相帮助,互相尊重,加强民族团结。
  四、居民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七条规定:居民委员会由居民直接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以是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居民小组代表或者户代表选举产生。从组织法关于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规定的表述来看,居民委员会必须从本地区的居民中选举产生。该规定的表述是:“年满18周岁的本居住地区居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五、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是居民发扬民主的组织制度和民主决策的组织式,是实行自治的决策机构,真正的权利属于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居民代表会议)由18周岁以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本居住区居民或者每户派1名代表组成;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代表2-3人组成。必须有相应的会议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才能举行。召集主持:居民委员会。有1/5以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居民,1/5以上的户、1/3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召集居民会议。
  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由出席会议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才能生效。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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