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案例练习试题及答案精选(一)
来源:优易学  2009-9-17 17:14:14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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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解析】

  1.《证券法》第50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在本题中,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2000万元,公开发行的股份超过了股本总额的25%。

  2.《公司法》第200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3. 根据《公司法》第113条的规定,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的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而无需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本题中,董事F采取电话方式而非书面形式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不符合规定;而董事G委托董事会会议秘书H而非其他董事也不符合规定。董事会会议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全体董事和列席会议的监事签名同样不符合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如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的募集资金用途,应当经股东大会批准。

  4.《公司法》第103条规定,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6.《证券法》第45条规定:“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六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除前款规定外,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五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在本题中,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甲公司股票的,因此符合法律规定。《证券法》第43条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在本题中,李某为证券业从业人员,因此,其买卖甲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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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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