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考前预测:各考点命题趋势和命题思路
来源:优易学  2009-9-14 17:11:36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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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转化犯、主体、对象

  21.抢劫罪:必考考点 ,掌握抢劫罪的对象及认定问题,抢劫罪与相似犯罪的界限,抢劫罪既遂未遂问题,重点掌握关于双抢案件的司法解释第8条(容易出考题),以杀人为手段的抢劫行为的定性(《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转化型抢劫,携带凶器抢夺转化为抢劫罪的认定。

  22.盗窃罪:行为、对象、既遂未遂的认定、盗窃共同数额的认定(重点掌握)、关注一下关于盗窃案件的司法解释中涉及盗窃罪的想象竞合部分

  23.诈骗罪:诉讼诈骗、诈骗罪的法条竞合问题、电信诈骗(《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4.抢夺罪:行为,抢夺通常是在乘人不备的情况下实施的,但乘人不备不是必要条件;抢夺行为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定性。

  25.职务侵占罪:重点掌握主体,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的财产占有己有,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3条。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区分主、从犯困难的,要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1)根据行为人的职务高低确定主从犯;

  (2)如职务相同的,根据行为人的职权与被占有财物的关系确定主从犯。

  26.敲诈勒索罪:行为。

  27.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立法解释规定,保护伞不是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必要条件。

  28.伪证罪:主体、行为;

  29.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输他人偷越国(边)境罪

  30.贪污罪:主体、行为、共犯的认定;共同贪污中个人数额的认定及贪污罪的未遂认定。

  31.挪用公款罪:

  (1)掌握关于挪用公款罪的立法解释;

  (2)关于挪用公款不退还,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人挪用公款后的客观表现来认定,如行为人采取虚假发票、销毁有关帐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难以在账目上反映出来,或者行为人有能力归还还隐瞒挪用公款去向且拒不退还的。对于主观上不想还的,以贪污罪论处。

  (3)挪用公款潜逃,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的,只能对所携之款以贪污罪论处,而对于潜逃之前挪用的公款,只要是因为客观原因不能归还的,不能定贪污罪,只能定挪用公款罪。

  (4)挪用公款的牵连犯

  (5)挪用公款罪的共犯。

  32.受贿罪:

  (1)主体: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在职时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在离退休后向原请托人索取财物的,不以受贿罪论处;

  (2)行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与收受财物关系而言,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先收受财物后为他人谋取利益,即事前受贿;二是在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收受财物,即事后受贿。事后受贿必须要以事先约定为条件;

  (3)罪责,法定目的犯,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目的即已构成本罪,而并非一定要付诸实施;

  (4)关于认定问题:经济受贿、间接受贿、变相受贿;

  (5)关于受贿罪共犯;

  (6)受贿罪的罪数:受贿后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构成牵连犯的,应从一重罪处断。

  此外,再强调一下学习方法的问题。在考试的最后阶段,很多考生感到比较迷茫,不知所措,这一考前关键时期,建议学员朋友看一遍真题,就算是真题你看过三五遍看着都知道答案是什么了,也要踏踏实实再认真地结合相关辅导教程或者讲义看一遍,相信一定会有更新的认识和收获,刑法近几年还有前些年的真题重复考查的现象,比如2008年第57题考查假释就与2000年第67题大同小异。还有就是建议将之前复习做过的错题在重新温习一下,这些错误的试题中能够找到自己之前的学习盲点,通过考前的巩固,一定会避免考场上再犯此类错误。

  民法

  民法部分一直是司考中的分值大户,09年民法的大纲几乎没有什么变动,对考生来说,应对民法除了要注意掌握历来的重要考点外,还要将新修改的法律,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理清楚。

  民法总论部分,民事权利制度:权利的分类(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民事主体制度: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制度、宣告死亡和宣告失踪制度。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法律行为的分类、构成要件、效力。代理制度:代理中的连带责任、复代理、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诉讼时效制度: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结合新的诉讼时效的解释)。

  物权法部分常规的考点一定要掌握,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法定主义和优先效力)。物权的保护:物上请求权。占有制度:占有的分类、占有保护请求权。物权变动理论(结合合同的风险负担):基于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问题。所有权制度:所有权取得的特殊方式(善意取得尤其是动产物权之外其他物权的善意取得问题、添附、先占、拾得遗失物)。共有制度: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对内对外关系,共有物的处分、优先购买权。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的问题、地役权和相邻关系的区别。担保物权制度:抵押、质押、留置权的成立要件,担保物权竞合的处理

  合同法重点不明显,可以说基本上的法条都很重要,而侵权法主要掌握几类特殊的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法部分,一直以来分值控制在十几分,考题数量一般在八九道。难度却普遍不低。考生须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侵权行为以及不视为侵权行为的情况)。著作权法注意保护客体,各种情况下著作权人的认定。著作财产权,著作权的期限和限制等。专利权部分注意掌握专利法新法的规定,尤其是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新颖性”、“创造性”以及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的条件,专利权的保护制度及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情形,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商标法主要是注册商标的要件、注销和撤销,驰名商标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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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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