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关于四要件与三阶层的结构
笔者没有看到三大本上对三阶层的表述是什么样的。
起码从结构上,四要件是并列的,三阶层是递进。逻辑关系不一样,比较起来也不是简单的对位比较。
四要件的分析方法,是平行并列一项一项列;
而三阶层的分析方法,既然说是层层递进了,那么从法律推理的角度说,低层应该是高层的内部证成;如果低层不能成立,高层不可能有讨论的意义“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而很多人在论证不构成犯罪时出现的“从该当性如何如何,从违法性如何如何,所以如何如何”这样的逻辑本身就是矛盾的。
应该承认,三阶层的理论是一种进步。
但是从四要件到三阶层,就如同是从牛顿力学到相对论力学、量子力学:但是即使你真的是爱因斯坦、普朗克本人,你也没资格去嘲笑牛顿,也不能说,牛顿得出结论就是错的。
牛顿他解决了自己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在他解决问题的领域内,我们还是在用牛顿力学去分析解决问题,并不是买个西瓜都要算下质能方程的。
我相信相对论力学的意义是让人们去搞原子弹,而不是在于买苹果的时候去跟小贩论证苹果从树上掉下来其实质量减少了。
三阶层的体系亦是如此,需要解决的是更深层次的问题,而不是要推翻现有的大家都认同的道理。不能因为它的“高端”否认现有刑法及刑法理论在这几十年解决的问题。
比方说,不才提出的问题:为什么扎稻草人就不是杀人的手段;而去砍一个不知是死是活的人无论如何都不能接受?
这样的问题很难解释得很清楚,牵扯到一些初始的价值判断。
越是初始的概念,判断起来会越模糊,争议会越大,极端的如 John Rawls教授的《正义论》。
所幸的是,法,尤其是刑法的稳定性特征本身不允许去作很临界的判断,也就不会去涉及完全说不清的问题,它要有个明确的说法,至少是被普遍接受的价值判断,才能放到法律中去(我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实在的法之上一定有个应然的法);否则,这样的法太可怕了。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