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多次参加办公室业务工作检查,发现乡镇和企业的公文有一个通病,那就是不标主题词,或把主题词标成了标题的缩写。显然,这是由于对标题与主题词两个概念混淆不清所致。
标题与主题词具有共性,有相同和相似之处,都体现主题和文种,但其性质、用途和拟定有很多本质不同,下面分叙之,便于基层单位的同志和初学者辨别。
关于公文标题
标题是标明文章、作品等内容的简单语句。公文的标题是指明某一公文主要内容的概括性名称,用于揭示公文主要内容和行文目的,便于对公文的阅读和处理,是拟写案卷标题和编制档案检索工具的唯一依据,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公文标题要求表达准确、主旨鲜明、重点突出、文字简洁、格式规范。一般由发文机关名称、内容(即公文的主题,也就是行文的事由)与文种三部分组成。例如,《国务院关于加强 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决定》,这里“国务院”是发文机关;“关于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 是事由;“决定”是文种。事由一般都用介词“关于”和表达主要内容的词组组成介词结构 。
事由应简明确切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例如,某市人民政府对历年来制定的规范性文 件进行清理,应予废止的共有几十件,发文时如将这些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的标题全部列为事 由,显然不可能,即使仅写一个,后加“等”字,也嫌过长,但概括为“废止部分规范性文 件”,就显得既明确又简洁。
批转或转发公文的标题,一般由批转或转发机关名称、被批转或转发的公文标题、文种 三部分组成。如《湖南省政府批转国土资源厅关于部分市县越权批地情况报告的通知》 。批转和转发公文的标题,应杜绝出现介词和文种的重叠,如“关于”的“关于”,“通知 ”的“通知”。同时应注意,除批转法规性文件加书名号外,均不对原标题加书名号。
有版头的下行性公文,在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名称,公布性、知照性公文可只标明文种,但上行文不能省略。标题中除法规、规章的名称加注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拟写公文标题一定要准确选定和标明文种,不能自造文种。
标题过长或中间需停顿 的,可用空格或换行的方式表述。标题排列要对称、美观,除字数较少的一行字标题外,两行以上的可排成宝塔形,也可排成长短一致的双平行形或三平行形。在转行时,不要把人名、地名、机关名称等专用名词 乃至词拆开。例如:
国务院关于依靠科技振兴农业
加强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决定
公文标题位于版头下面居中的位置,通常在版头与标题之间,用一红线作区别标志。如一份 公文没有版头,标题置于公函纸首端机关名称下的红线稍下居中位置。
关于公文主题词
公文主题词又叫关键词。它是指公文中代表其内容特征的、最能说明问题的、起关键作用的词,是指用于揭示公文主要内容并经规范化处理的词与词组,用于为按主题检索公文提供检索标识,也就是按公文的主题和 文种进行检索,为以现代信息处理手段处理和管理公文奠定基础。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GCD机关公文处理条例〉的通知 》(中办发〔1996〕14号)文件规定:“主题词 按上级机关的要求和《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文件规定:“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上行文按照上级机关要求标注主题词。”所以,上报的公文,应当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如是下发公文,还得使用自身的主题词表,防止随意性。
责任编辑:张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