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书法律法规笔记讲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监管机制
来源:优易学  2011-9-15 10:13:28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一、行政监督
行政监督是指依法授权的行政主管机关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我国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专门负责市场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法律授予其市场管理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享有以下主要职权:
1.调查询问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询问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并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
2.查询、复制权。监督检查部门有权查询、复制与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协议、账册、单据、文件、记录、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
3.检查处置权。监督检查机关在检查与假冒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关的财物时,有权责令被检查的经营者说明该商品的来源、数量,暂停销售,听候检查,不得转移、隐匿、销毁该财物。
4.处罚权。监督检查机关对查证属实,定性为不正当竞争的经营者,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等处罚决定。
二、社会监督
社会监督,即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和个人进行的监督。社会监督的主体包括经营者、消费者、新闻媒体及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它们可以采取建议、公开批评、举报、舆论监督等方式行使监督权。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三、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一)经济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赔偿额以被侵害人的损失额为基础;被侵害人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侵权人还应承担被侵害者因调查该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二)行政责任
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依法享有监督检查权的部门可依法对其进行以下处罚:
1.停止侵权和没收非法所得。
2.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或者l万~20万元的罚款。具体规定如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商标法》、《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对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的,处以违法所得l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采取贿赂手段销售商品、采取虚假广告或其他方法作引人误解的宣传的,或者实施侵犯他人商业秘密行为,实施串通投标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进行违法有奖销售行为的,可处以l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于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刑事责任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给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经济损害,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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