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秘书资格复习重点:第六章 法律与法规
来源:优易学  2011-8-11 10:16:40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门户网】   资料下载   职业书店

  四、劳动法
  (一)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劳动法是调整劳动关系以及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劳动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劳动关系,同时还调整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
  (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法的使用范围主要是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勤人员。
  (三)劳动者的基本权利
  1. 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职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义务: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四)促进就业和就业原则
  促进就业是指国家为保障公民实现劳动权所采取的创造就业条件、扩大就业机会的各种措施的总称。
  劳动就业的原则:①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机会的就业条件,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不同而受到歧视;②劳动者享有选择职业的权利; ③对残疾、少数民族人员、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就业实行特殊政策,给予特别保护;④禁止使用童工。
  (五)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特征:①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②劳动合同的内容具有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和对应性; ③劳动合同的客体具有一单一性,即劳动力;④劳动合同是要式、有偿合同。
  2.劳动合同的订立:(1)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2)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应具备以下条款;劳动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几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3)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 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4)劳动合同的效力;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3.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六)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企事业组织的工会代表或职工代表与企事业组织的代表,就职工的集体劳动事项签订的书面协议。特点:1.集体合同当事人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工人或职工代表,另一方是企业或事业组织。2.集体合同内容是职工集体劳动事项,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和福利等事项。3.合同是要式合同,报送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审查、备案方为有效。4.集体合同适用于企业或事业组织及其工会和全体职工。5.集体合同效力高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规定的职工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
  (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和工作日的分类: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劳动者在一昼夜和一周内从事生产和工作的小时数。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个小时。工作日是法律规定的劳动这在一昼夜内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工作日分为定时工作日和无定时工作日。2.休息休假时间及其种类。休息休假时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工作日内间歇时间是指在工作日内给予劳动者休息和用膳的时间,一般为1至2小时,最少不得少于半小时。(2)工作日间的休息时间是指两个邻近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一般不少于16小时。(3)公休假日是指劳动者在一周内享有不少于24小时的连续休息时间。(4)法定节日是指法律规定用以开展纪念、庆祝活动的休息时间,如元旦、春节等。(5)年休假是指职工工作满一定年限,每年享有照领工资的连续休息时间。3.加班加点的条件与限制措施
  (八)工资制度: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九)劳动安全卫生制度: 劳动安全卫生是指国家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而制定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劳动安全和劳动卫生两方面内容。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十)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制度
  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女职工生理特点和抚育子女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用的有别与男子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是指根据未成年工生长发育的特点和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对其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健康所采取的特殊保护。
  (十一)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知识与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职工培训的形成一般分为就业前的培训和就业后的培训;根据参加培训的时间不同又可分为脱产培训、半脱产培训和业余培训。
  (十二)社会保险和福利制度
  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失业时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的社会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有以下几个特点:强制性、补偿性、互济性。
  (十三)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1.劳动争议及其种类。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因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2.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3.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五、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也称智力成果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的创造性的智力活动成果依法享有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在内的民事权利。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等。
  (一)著作权法: 著作权是指作者对自己的文学、艺术和科学创作作品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权利,其内容包括人身权、财产权。
  1.著作权的主体和客体:著作权的主体是依法享有著作权的人,著作权的客体是指作者的创作活动取得具有一定形式的成果。2.著作权取得:著作权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实行自动保护原则。3.著作权保护期限:人身权,除对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外,对公民的作品,属于人身权的发表权和属于财产权的使用权及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规定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及其享有著作权保护期均为50年。
  (二)专利法
  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即独占权。专利权的基本特片取决于客体专利的排他性和垄断性。
  1.专利权的主体和客体:专利权的主体即专利权人,也就是有权申请并取得专利权,享有专利法规定的权利和担负义务的人,包括专利权的所有人和持有人。专利权的客体是指符合专利条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2.专利权的期限是指专利的有效期限。我国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处申请日起计算。
  (三)商标法
  商品是主要是用来区别一个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和其他生产者或经营者的商品的一种标记。商品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注册的商标享有的专用权。经商标局标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商标权的特征:专有性;时间性;地域性。
  1.商标权主客体:主体,即商标权人或商标专用权人。商品权的客体,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学、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都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2.商标权的取得:商标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承取得之分。我国商品权的取得,应遵循下列原则:①注册原则;②先申请原则.3.商标权的期限的续展: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算起。期限届满;可以续展,应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在此期间未以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的有效期为10年。
  六、世界贸易组织法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世界贸易组织章程和各项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并推动其各项宗旨的实现;为多边贸易协定的实施、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为成员方提供谈判场;管理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负责管理贸易政策审查机制;负责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及其附属机构进行合作,以便更好地协调制定全球的经济政策。
  (二)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地位: 世界贸易组织具有法律人格,各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享有执行其职责需要的法律资格;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应赋予世界贸易组织为履行其职责所需的特权和豁免。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宗旨: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是通过建立一个开放、完整、健全和持久的多边贸易体制,促进世界货物和服务贸易的发展,有效而合理地利用世界资源改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确保实际收益和有效需求的稳定增长。同时,遵照可持续发展的目标以及不同成员的实际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保护环境并提高和完善环境保护方式。
  (四)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机构: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机构有:①部长会议,由世界贸易组织全体成员方代表组成,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最高决策机构;②总理事会,在部长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会议各项职权; ③专门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④专门委员会: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预算、财务和政务委员会等;⑤总干事及秘书处,总干事由部长会议任命,秘书处职员由总干事任命。
  (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互惠原则;透明度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原则;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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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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