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章驰名品牌的特别保护
147.商标法:第十四条 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四章集成电路不图设计权
148. 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于2001年10月1日生效。
第二十五章商业秘密权
149. 20世纪60年代,国际商会(ICC)率先将商业秘密视为知识产权。
第二十六章 货源标记与原产地名称权
植物新品种权
150.专利法:第二十五条 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151.我国于1997年3月20日由国务院发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并于同年10月1日开始施行。
152.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具有新颖性——经育种者许可在中国境内销售该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1年;在中国境外销售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6年;销售其他植物品种繁殖材料未超过4年。
153.品种权人对强制许可或强制许可使用费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申请人自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品种权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在中国就该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的,——享有优先权。申请人要求优先权利的,应当在申请时提出书面说明,并在3个月内提交经原受理机关确认的第一次提出的品种权申请文件的副本。
155.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品种权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初步审查。对经初步审查合格的,审批机关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缴纳审查费。对经初步审查不合格的,审批机关应当通知申请人在3个月内陈述意见或者予以修正。
156.申请人对天审批机关驳回品种权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复审请求书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7.品种权人或无效宣告请求人对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158.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期限,自授权之日起,藤本植物、林木、果树和观赏树木为20年,其他植物为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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