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各级权力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
各级人大: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注意:设立预算的乡、民族乡、镇,由于不设立人大常委会,因而其职权中还包括由人大常委会行使的监督权)
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
b.各级政府机关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报告权、执行权、决定权、监督权、变更撤销权(注意:乡级政府是前四种)
c.各级财政部门的预算管理职权:编制权、执行权、提案权、报告权
3、预算收支的范围:
(1)预算收入形式包括:a.税收收入b.依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益c.专项收入d.其他收入
依分税制要求,预算收入按税种划分,可分为中央预算收入、地方预算收入、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
关于预算外资金的问题:它虽未纳入国家的预算管理,但属于国家财政性资金
(2)预算支出形式包括:a.经济建设支出(主要部分)b.教、科、文、卫、体等事业发展支出c.国家管理费用支出d.国防支出e.各项补贴支出f.其他支出
4、预算管理程序:即国家在预算管理方面依序进行的各个工作环节所构成的有秩序活动的总体,在广义上由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决算的编制和批准四个环节组成。
5、预算与决算监督:指对各级政府实施的预算与决算活动进行的监督,可分为立法机关的监督、行政机关的监督、政府专门机构监督(主要是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6、违反预算法的法律责任:指预算法主体违反预算法规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我国《预算法》对此的规定有擅自变更预算的法律责任、擅自动用库款的法律责任、违法进行预算收支的法律责任。
三、国债法律制度:
1、国债与国债法概述:
(1)国债概念:又称国家公债,是国家为实现其职能而以国家信用为基础所举借的债务。它是国家筹集财政收入、弥补财政赤字和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
(2)国债职能:弥补财政赤字的职能、宏观调控的职能
(3)国债法概念:是调整在国债的发行、使用、偿还和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国债的分类: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偿还期限的不同,可分为定期国债和不定期国债。
(2)按发行地域的不同,可分为国内债务和国外债务。
(3)按使用途径的不同,可分为赤字国债、建设国债、特种国债。
(4)按流通性能的不同,可分为上市国债和不上市国债。
(5)按推销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强制国债和任意国债。
(6)按偿付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通国债与有奖国债。
(7)按举借方式的不同,分为国家债券和国家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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