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集中行为目的和后果是迅速集合经济力,提高市场份额,提升市场地位,对市场竞争和经济发展利弊互现
经营者集中行为属于市场行为中的组织调整行为,具体方式包括经营者合并和不形成新经营者的股份或资产收购、委托经营或联营、业务或人事控制等。
(3)类型:
a.经营者合并: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合为一个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合并后原经营者主体资格存续与否,可分为新设合并和吸收合并。
根据参与合并的经营者在产业链上的关系,可分为横向合并、纵向合并和混合合并。
b.经营者控制:指经营者通过收购、委托经营、联营和其他方式而控制其他经营者,从而导致经营者集中的行为。
根据获得控制经的途径可分为三类:一是经营者收购其他经营者的部分股份或资产享有股权或资产所有权则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二是经营者通过受托经营、联营等方式享有经营权而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三是经营者通过享有债权而获得的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
根据控制的内容可分为财产型控制、业务型控制和人事型控制三类。
根据控制与被控制的经营者所处的产业链关系可分为三类:横向控制、纵向控制和混合控制。
(4)动因:经营者集中特别是经营者合并可以为经营者带来下列利益:一是经营者集中会带来规模经济效益。二是经营者集中可以减少竞争对手、提高市场份额。三是经营者特别是合并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四是可以通过交易内部化降低交易成本。五是还可能有助于国家调整和完善产业结构。
(5)利弊:
利:(也就是上面的动因)
弊:经营者集中行为可能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外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对内损害消费者权益。如果放任经营者集中,会降低反垄断规制的经济社会效益。
4、行政性垄断行为:
(1)概念:指地方政府和各级政府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2)主体: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
(3)方式:
行政性强制交易:指地方政府及各级政府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买卖其指定的商品或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行政性限制市场准入: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经营者的市场准入或者正常的市场流通,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强制经营限制竞争: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法律所禁止的排除或者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最后,也不排除抽象行政性垄断行为,即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妨碍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损害公平竞争环境的行为来限制市场竞争。
责任编辑:虫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