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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金融法》复习重难点归纳3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42:22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五节 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规则

  一、国务院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特别贷款业务的补偿

  1.国务院制定项目的贷款,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贷款项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应当发放贷款。因贷款造成的损失由国务院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政策性银行的作用,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国务院指定贷款项目应当尽量有政策性银行承担。

  二、抵押物处分权限

  1.抵押物处分,因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者股票等,应在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处分就是折价、变卖或拍卖。

  2.质押物品保管义务。

  三、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

  我国银行经营的分业限制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与非自用不动产。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非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四、商业银行的结算业务

  1.商业银行的结算纪律,商业银行办理票据承兑、汇兑、委托收款等结算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兑现,收付入帐,不得压单、压票或者违反规定退票。有关兑现、收付入帐期限的规定应当公布。

  2.银行结算合同

  五、金融债券和海外发行管理

  六、商业银行的同业拆借管理

  七、政府部门与商业银行的关系,政府部门对商业银行的指导;银行与政府的关系是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的一部分。

  八、公平竞争

  九、银行开户的限制,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帐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

  (1)基本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支付;

  (2)辅助账户,主要用于单位从银行借款转存,该账户一般都是只收不付或者只付不收;

  (3)专用账户,单位用于接收银行贷款、接受国家专项基金拨款而开设的账户,不能支取现金,只能办理转账结算。

  十、银行的营业时间

  十一、服务收费

  十二、银行员工纪律与义务,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六节 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与监督管理

  一、财务会计管理概述

  1.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商业银行应该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2.会计原则

  第一,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二,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财务活动的原则。

  第三,银行应该按期报告财务状况,公布审计报告的原则。

  二、建立财务管理制度主要有:

  1.资本与负债;

  2.固定资产;

  3.现金;

  4.放款;

  5.证券与投资;

  6.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7.成本;

  8.营业收入、利润及其分配;

  9.外汇业务;

  10.企业清算。

  11.财务报告以及财务评价。

  三、银行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

  1.银行存款业务的规定。

  第一,银行吸收存款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

  第二,存放中国人民银行的款项是商业银行在中国人民银行开户,存入的以用于支付清算、挑拨款项、提取及交存现金、往来资金结算以及存款准备金。

  第三,资金拆借是银行因为资金周转需要,在金融机构之间借入、借出的资金头寸。

  第四,贷款在1年期以下的为短期贷款;1年以上的为中长期贷款;到期后没有偿还的为逾期贷款。

  第五,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不动产或有价证券以及其他财产作为抵押或质押,由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在贷款到期不能收回时,银行可以处理抵押或质押物品或有价证券。

  第六,贷款呆账是指银行贷款逾期后再超过1年以上的贷款。

  第七,利息计算。利息=累计息积数X日利率。

  2.银行的投资业务核算的规定。

  第一,银行短期投资业务;

  第二,银行长期投资业务;

  第三,投资风险准备;

  第四,投资收益。

  3.信托业务核算

  4.证券业务核算

  5.其他业务核算

  四、呆账管理的规定

  1.呆账准备金,银行贷款必须设立呆账准备金,它是指根据国家规定,由贷款银行按照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专门为了冲销呆账的准备金。

  2.呆账准备的会计处理。

  3.发生贷款呆账损失时,借记本账目,贷记短期贷款或中长期贷款科目。

  五、会计年度

  会计年度的法定表述: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终了,办理决算。

  六、银行的监督管理

  1.银行内部的稽核监督

  2.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督

  3.国家审计部门对商业银行的审计监督

  4.国家审计部门对银行的财务审计

  5.审计部门对银行的合规性审计

  第七节 商业银行的接管与终止

  一、银行的接管

  1.银行的接管的意义商业银行已经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2.接管程序接管由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并组是实施。中国人民银行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

  (2)接管理由;

  (3)接管组织;

  (4)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予以公告。接管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接管可以因下列原因终止:

  第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已经届满或者中国人民银行决定的接管延期时间届满;

  第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的经营能力;

  第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银行的终止与清算

  1.银行因解散而终止,其程序为:

  第一,申请解散;

  第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解散。银行合并是解散的一个重要原因,主要有,两家银行合并成为一家新银行;一家银行把另一家银行兼并。

  2.银行因撤销而终止

  3.银行已破产而解散

  4.银行的清算,银行的法定清算程序:

  第一,支付清算的费用;

  第二,清偿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劳动保险;

  第三,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

  第四,偿还有优先权的债权人债务;

  第五,偿还其他一般债权人的债务;

  第六,股东分配剩余财产。对于这些金融机构关闭后的处理,中国人民银行采用托管、接管、直接进入清算程序等三种方式进行处理。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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