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其他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城市信用合作社与城市合作银行
一、城市信用合作社
遵循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互利互助、自我约束、自我积累。
二、城市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中国人民银行
2.城市信用社的设立条件,最低注册俄资本为100万元人民币
3.城市信用社设立的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
4.城市信用社设立的限制,不得设立分社、储蓄所、代办所等分支机构。
5.城市信用社的变更。
三、城市信用社的社员
1.城市信用社社员的条件:
(1)个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拥有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的户籍或有固定住所并连续居住满三年;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并有合法稳定的收入。
(2)个体工商户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实行用设所在地登记注册,必须有营业执照;守法经营,业绩良好。
(3)法人社员应具备的条件:在该城市信用社所在地登记注册并领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中小企业;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规定。
2.社员股权。
3.社员权利:管理权、知情权、分配权、优先权。
4.退社
四、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与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组织机构,社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
2.城市信用社的管理,主任负责制,主任任期为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城市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城市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风险管理
3.监督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财务的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七、城市合作银行
第二节 农村信用合作社
一、农村信用合作社,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实行社员民主管理,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
二、农村信用社的设立和变更
1.审批机构
2.设立条件
3.设立程序:筹建阶段、开业阶段、分支机构
4.农村信用社的变更
三、农村信用社的股权设置
1.入股方式
2.入股限额
3.社员股权的转让
4.退股
四、农村信用社的组织机构
1.组织机构:权力机构——社员代表大会;常设执行机构——理事会;监督机构——监事会。
2.管理:主任负责制,任期3年,连聘连任。
五、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
1.农村信用社的业务范围
2.监督管理,
六、接管及终止
1.接管,接管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延期最长不得超过2年。
2.终止,因分立、合并或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因吊销许可证被撤销的;因资不抵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央行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的。
第三节 其他金融机构
一、信托投资公司
(一)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财产或资金委托给他人代为管理或经营的一种法律行为。
1.信托业的分类,以主体划分为:个人信托、雇员收益信托、公司法人信托、公益信托;按客体划分为:贸易信托、不动产信托、金融信托。
2.信托业的特点:
(1)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转移到受托人手中,而租赁财产的所有权保留在出租人手中,承租人只有使用权。
(2)信托受益来源于信托财产的经营利润,没有利润就没有收益,而客户在银行储蓄,不论银行经营有无利润都得付利息。
(3)信托业务的受托人为委托人的利益进行经营,受托人得到劳务报酬,而不是与委托人分享红利。
(二)我国信托业管理制度
1.信托业的经营原则:
(1)信托业统一由中国人民银行管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经营信托业务;
(2)禁止个人经营信托业务;
(3)信托业务必须执行国家的金融方针政策,业务活动必须以发展经济、稳定货币、提高社会经济效益为目标;
(4)现阶段只办理国内公司或社团法人的信托,不办理国内个人信托。
2.设立条件:
(1)确属经济发展需要;
(2)具有合格的金融业务管理人员;
(3)符合经济核算原则;
(4)具有组织章程;
(5)具有法定的最低限额实收货币资本金。国家级—1亿元人民币;省级—5000万元人民币;地、市级—2000万元人民币。应拥有的最低外汇先进资本金:国家级—1000万美元;省级—500万美元;地、市级—200万美元。
3.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管理,主要受中国人民银行的领导、管理、协调、监督和稽核。
4.在信托经营业务方面,《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有详细规定。
(三)信托业务若干法律问题
1.信托法律关系:信托人(委托人)、受托人(被信托人)、受益人。
2.受托人的权利义务
3.我国信托业务的风险承担
(1)委托业务:信托存款、委托贷款与投资、信托贷款与投资、动产和不动产信托。
(2)信托投资机构的其他业务:代理业务、金融租赁、咨询业务、外汇业务。
责任编辑:小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