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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金融法》复习重难点归纳7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9:31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四节 贷款程序与监管

  一、贷款操作程序

  1.贷款申请程序;

  2.贷款申请评估;

  3.贷款调查;

  4.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发放贷款;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二、贷款质量监管

  1.不良贷款登记、考核与冲销:

  (1)不良贷款的登记:

  (2)不良贷款的考核;

  (3)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

  2.不良贷款分类标准:三级分类标准

  (1)呆账贷款,财政部门规定列为呆账的贷款;

  (2)呆滞贷款,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逾期超过规定年限以上仍未归还的贷款,或虽未逾期或逾期不瞒规定期限但生产经营已经终止、项目已经停建的贷款;

  (3)逾期贷款,是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未归还的贷款。

  五级考核标准:

  (1)正常贷款

  (2)关注贷款

  (3)次级贷款

  (4)可疑贷款

  (5)损失贷款

  第五节 贷款责任制及债权保全

  一、贷款管理责任制——两制一禁止

  1.行长负责制

  2.审贷分离与分级审批制

  3.禁止银行中的贷款业务人员从事法律禁止的行为。

  二、贷款债权保全和清偿的管理

  1.借款人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时,贷款人应当要求其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落实原贷款债务的偿还责任,保障贷款人的权益不受影响。

  2.贷款人有权参与处于兼并、破产或股份制改造等过程中的借款人的债务重组,要求借款人落实贷款还本付息事宜。

  3.贷款人对于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明确原贷款债务的清偿责任。

  4.贷款人对联营后组成新的企业法人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依据占用的资本金或资产的比例将贷款债务落实到新的企业法人。

  5.贷款人对合并或兼并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合并或兼并之间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6.贷款人对于外商合资或合作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继续承担合资或合作前的贷款归还责任,并要求其将所得收益优先归还贷款。

  7.贷款人对分立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的担保。

  8.贷款人对产权被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申请被接受之前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9.贷款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参与借款人破产财产的认定与债权债务的清偿。

  三、贷款管理制度特别规定

  1.建立贷款主办银行制度;

  2.银团贷款制度;

  3.特定贷款管理制度;

  4.贷款特许制度;

  5.异地贷款备案制度;

  6.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四、《刑法》中的高利转贷罪

  1.高利转贷行为,以转贷为手段,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借给他人,并且借款数额较大的一种行为。

  2.对高利转贷罪的处罚。

  第六章 信贷担保法律制度

  第一节 信贷担保的目的与原则

  一、目的

  1.立法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经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4次会议审议通过。

  2.立法目的:《担保法》第1条规定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其目的一是促进资金融通,二是保障债权的实现。

  二、担保的原则与性质

  1.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

  2.性质:《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和保证人

  1.保证的概念: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2.保证人,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法律禁止作为保证人的情形有:

  (1)国家机关,但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营经济组织贷款进行担保的除外;

  (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3.共同保证人

  同一债务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二、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1.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必须是以书面形式表示的,具体形式可以多种多样。

  2.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3.保证的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4.保证人的抗辩权,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律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三、保证责任

  1.保证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依照约定。

  2.债权转让

  3.债务转让

  4.主协议变更

  5.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其届满之日起6个月,如果主债务也没有约定期限的,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通常为债务到期之日开始起2年。

  (3)约定期限的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按照其约定。

  (4)保证人依照《担保法》第14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又未约定保证时间的,保证人随时可以书面形式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

  6.物的担保与人的担保的选择

  同一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保证人只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过错责任

  8.特殊情况的免责:

  一是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是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9.保证人的补偿权利,

  一是追偿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是代为追偿权(债权人在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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