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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金融法》复习重难点归纳9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8:35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七章 储蓄管理法律制度

  第一节 储蓄的概念与发展

  一、储蓄的含义:储蓄使银行吸收存款的一种形式,他表示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债权债务关系自存款人在银行开户时成立。

  二、储蓄管理制度: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储户保密。(待补充)

  第二节 储蓄的种类与程序

  一、活期储蓄,是一种随时可存、随时可取,金额和存期都不受限制的灵活方便的储蓄。开户起点是1元,活期储蓄利率是月息,以里计算。结息期为6月30日。

  二、定期储蓄,在存款是约定存款时间,到期或按期支取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储蓄。其特点是:存期较长资金比较稳定。

  1.整存整取定期储蓄,以50元为起点多存不限,一次存入。分为半年至5年若干个档次,办理提前支取需要提供本人的身份证件(工作证、户口薄、退休证、身份证等)。过期利息按活期计算,不计入本金,不计复利。

  2.零存整取定期储蓄,分两种方式,一是每月固定存额,一般5元起存,存期为一年、三年、五年三个档次;另一种是集零成整,有储户选择到期本息合计支取的一个整数,利息先算好,计算出每月应存的金额。

  3.存本取息定期储蓄,存入的本金不动,只按其支取利息。5000元起存。

  4.整存零取定期储蓄,开户时本金一次存入,1000元起存,有储户确定存期和份辞支取本金的期次。

  5.定活两便储蓄,50元起存,存期不满三个月的,按天数计付活期利息。

  三、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1996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取消了人民币长期保值储蓄。

  第三节 储蓄存款的有关规定

  一、代取、提前支取和挂失的规定

  1.代取的规定。凭存单、存款人身份证,代取人身份证件办理。活期存款代取只凭存折。

  2.定期储蓄不到期支取,凭存单或存折、本人身份证件并由银行验对。

  3.留有印章样本,凭印章和身份证件支取。

  4.存单、存折或预留印鉴如有遗失,应当及时拿本人身份证件,说明丢失原因,并提供存款日期、户名、储蓄种类、存款金额和账号等情况,向原存款银行挂失。

  二、查询、停止支付个人存款的规定

  1.一般应性银行提出县级以上国家安全机关的正式查询公函或通知。

  2.查询、暂停支付华侨储蓄存款时,由地、市以上的国家安全机关依照上述规定手续办理。

  3.1995年颁布的《商业银行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部门有权查询、冻结个人储蓄账户,其他部门均无此权查询或冻结个人储蓄账户。

  三、没收储蓄存款的规定

  四、存款人死亡后,存款提取、过户的规定。

  五、从储户存款异地托收到全国通用的信用卡

  六、关于银行配合司法机关冻结账户和强制执行拨款的规定

  1.查询客户银行资料,查阅人员可以复制资料,但不能借走。法院对银行提供的资料应保守秘密。

  2.冻结单位存款,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冻结单位存款。

  3.扣划单位存款,首先保证支付工人工资、提取修理资金和缴纳国家税款,优先偿还到期银行贷款,还要兼顾其他欠款。

  七、《刑法》中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规定

  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没有金融许可证的机构或个人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罪,表面看不是吸收公众存款,实际上是吸收存款但是行为人又不具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犯罪。

  第四节 《储蓄管理条例》

  特点:

  1.确认了中国人民银行管理全国储蓄事业的职能。

  主要包括:

  (1)审批、管理机构;

  (2)管理和监督储蓄业务;

  (3)拟订和管理储蓄利率;

  (4)纠正和处罚违反国家储蓄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2.定期存款提前支取的计息的新方法。

  3.对逾期存款部分计息的规定。

  4.定期存款在原定存期内不再采取分段计息。

  第八章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银行与客户关系的性质

  一、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契约关系

  二、银行与客户契约关系的本质是市场化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之间的关系是根据市场要求成立的,而不是按照非市场的要求成立的。所谓服务是指银行与客户关系的内容体现为服务,即使银行为客户提供服务。

  第二节 银行对客户的义务

  一、为存款人保密

  1.为储蓄账户保密,《商业银行法》第29条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

  2.对单位存款账户保密,法律规定的可以查询、冻结、扣划储蓄账户的部门有六个: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安全机关、海关、税务机关。另外国务院还授权六家单位有权查询单位存款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外汇管理局、物价局、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审计局,但不能冻结,也不能扣划单位存款账户,银行之间也无权互相查询对方客户的账户。

  3.工作人员的保密,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利率公告

  1.利率确定: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商业银行的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

  2.利率公平竞争

  三、存款准备金

  1.交存存款准备金《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1998年法定准备金的比例为8%。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账户的款项,不能被任何机关、部门冻结和扣划。

  2.留足备付金:我国从1998年开始实行备付金制度。商业银行的备付金与库存金应不低于各项款项总额的5%~7%.

  四、保证支付与责任

  1.保证支付,商业银行保证支付存款人取款是无条件的责任,因为这是债权人行使的债权的行为,不应受到银行作为债务人的条件限制,保证支付的同时也是银行信誉的基础。

  2.延期支付的责任,银行应赔偿造成的经济损失,除了本金、原有的利息外,银行还应支付延期的利息,还要承担包括定金在内的其他经济损失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三节 客户对银行的义务

  一、还本付息的义务

  二、诚信的义务,银行的客户对其开户负有诚实信用的义务,这是《民法通则》和其他有关法规普遍规定的一项原则。真诚、真实、讲信誉、守信用。

  三、谨慎的义务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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