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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自考《金融法》复习重难点归纳12
来源:优易学 2011-11-18 18:36:49   【优易学:中国教育考试第一门户】   资料下载   学历书店

  第二节 我国信用卡业务规则

  一、业务规则:

  1.单位卡特殊标志;

  2.标准管理;

  3.交存备用金及担保;

  4.授权审批制度;

  5.通存通兑(银联)

  6.允许的透支;

  7.透支计入贷款。

  二、特约规则:

  1.不得拒收;

  2.不得支付现金;

  3. 手续费限制

  三、业务管理:

  1.特许业务;

  2.资格条件;

  3.申请资料;

  4.章程主要内容;

  5.报表。

  四、信用卡申领与销户:

  1.申领资格资格条件;

  2.申领程序;

  3.账户管理;

  4.销户;

  5.挂失。

  五、转账结算:

  1.消费用卡;

  2.审查要素;

  3.受卡程序;

  4.结算程序:

  (1)进账处理(2)退货处理(3)清算资金(4)付款划转(5)异地转账。

  六、存取现金

  1.存入现金

  2.支取现金

  第三节 《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或采用恶意透支的手段进行金钱诈骗,并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处罚分为:

  (一)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金。

  (二)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三)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十三章 公司股票发行与交易法律制度

  第一节 股票发行与交易概述

  一、股票的概念与种类

  1.股票的概念:指股份有限公司在筹集资本时向出资人发行的股份凭证。其法律特征为:收益性、流通性、非返还性、风险性。(待补充)

  2.股票的种类

  (1)按股东承担风险程度和享有权利的不同,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优先股的优先权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固定的股息,不随公司业绩的好坏波动,并且可以优先于普通股股东领取股息;二是当公司破产进行财产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剩余财产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的要求权,但是优先股股东一般不参加公司的红利分配,持股人亦无表决权,不能借助表决权参加公司的经营管理。

  (2)按投资主体及资金来源的不同,在我国现阶段,股票可分为国有股、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国有股是指有关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向公司投资形成的股份;法人股是指企业法人或者是具有法人资格并按企业经营方式运作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其依法可经营的的资产向公司非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社会公众股是指我国境内个人和机构以其合法财产向公司可上市流通股权部分投资所形成的股份。

  (3)按投资对象及定价币种的不同可分为人民币普通股(A股)、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和境外上市外资股。人民币普通股又成为A股,是由我国境内的公司发行,供境内机构、组织或个人(不含港、澳、台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普通股股票;B股是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和买卖,在境内(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其投资者县与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境外上市外资股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以人民币表明币值,以外币认购,在境外公开的证券交易场所流通转让的股票。

  二、股票发行与交易的基本原则(待补充)

  1.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三、股票发行与交易的监督管理

  1.政府统一管理,由政府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股票发行与交易,1992年10月成立的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由他对全国证券业和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的宏观管理。

  2.行业自律管理:

  (1)中国证券业协会,1991年8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中国证监会予以资格认定。

  (2)证券交易所,目前我国只有深圳和上海两家证券交易所,具体监管的内容为: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对会员的监督;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3)中介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

  第二节 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相同的条件向50个以上不特定的投资者公开募集股份的行为。

  一、A股发行的条件

  1.设立股份有限发行股票的条件:

  (1)其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普通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面向公众股份不少于拟发行股本总额的25%本公司职工认购的不超过10%;

  (6)发起人在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7)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条件: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占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不高于20%,主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股份有限公司增股的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呢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属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6)据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7)期间没有重大违纪行为;

  (8)主管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B股发行的条件

  三、境外上市外资股发行的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企业应属于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行业;

  (2)企业有发展潜力,急需资金;

  (3)企业具有一定的规模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4)对国务院确立的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企业,试点取得明显进展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5)企业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筹资额预计可达4亿人民币以上;

  (6)企业有一定的创汇能力,创汇水平一般要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以上;

  (7)企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经营管理水平。

责任编辑:小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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