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国际私法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一、 国际私法的定义:
以涉外民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的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和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 国际私法产生的基础
三、 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
古代冲突规范调整方法到现代直接调整方法。
四、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内民法的适用法
五、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二节 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的确定
一、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
它是国际私法中最基本、最主要的规范,它是在调整或处理涉及两个以上国家(或法域)的法律的民事关系或民事争议时,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规则。冲突规范由“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系属”由连结点给“范围”指定“准据法”冲突规范的类型有:单边、双边、重叠性、和选择性四种。
二、 准据法的确定 识别制度
第三节 我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外国法的适用
一、 反致和转致 产生的两个条件:
一是有关国家的冲突法认为它所指引的外车法包括外国冲突法在内;
二是不同国家对同一民事关系采用了不同的连结点。我国的做法是:适用外国法律时,都只指它是实体法,不指引冲突法。
二、 公共秩序(公共秩序保留)
三、 法律规避 故意制造另一个连结点
四、 外国法的查明
第五节 国际民事诉讼法
一、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二、 国际民事诉讼的法院管辖权
三、 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
四、 送达、期间、财产保全
五、 司法协助
六、 仲裁
仲裁协议是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 判决事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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