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 行政诉讼法
第一节 概念任务和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与法院对刑事、民事案件有完全管辖权对应,而不是一定要法院主管);合法性审查原则(只审查是否合法);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执行原则;不调解原则;行政损害赔偿责任原则
第二节 受案范围和管理
不受理四种情况: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法规等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机关人员奖惩任免决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被告只能以行政机关名义进行诉讼 被告只有应诉权,没有反诉权
第四节 证据
主要由被告负责
第五节 诉讼程序
起诉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先申请复议的,一种是直接起诉的。但像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须先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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